新的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观点,而现行的增值税和业务税制度中,还存在“稠浊发卖”和“兼营”的观点。三者之间既有差异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实践中,纳税人常常稠浊这三个观点之间的差异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本文紧张剖析了这三个观点的差异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 稠浊发卖及其税务处理 一项发卖行为如果既涉及货色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稠浊发卖行为。稠浊发卖,包括交纳增值税的稠浊发卖和交纳业务税的稠浊发卖。 除有分外规定外,从事货色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稠浊发卖行为,视为发卖货色,货色的发卖额和收取的做事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稠浊发卖行为,视为发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业务税。实践中,常日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色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发卖货色的同时供应安装做事,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稠浊发卖行为。而作为业务税应税做事领域的邮政局,供应邮政做事的同时发卖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业务税的稠浊发卖。其他行业发卖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色发卖行为,应交纳增值税。邮局非在供应邮寄做事过程中发卖集邮商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殊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业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和《业务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稠浊发卖行为,应该分别核算货色的发卖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额,并根据其发卖货色的发卖额打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色的发卖额:(1)供应建筑业劳务的同时发卖自产货色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环境。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业务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改为交纳增值税。相应的,原来的某些“稠浊发卖”行为,可能不再符合“稠浊发卖”的观点,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这导致实务中对这部分应税事变是按“稠浊发卖”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按稠浊发卖的定义,“稠浊发卖”必须是增值税应税发卖和业务税应税做事的稠浊。笔者认为一项发卖行为如果既涉及货色发卖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营改增应税做事,应属于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生产企业发卖设备同时供应运输做事,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运费为117,营改增之前按“稠浊发卖”进行税务处理,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17%)]×17%=187。营改增之后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二、 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 “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观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行为。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变的“兼有”;而“稠浊发卖”则是一项发卖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变和业务税应税事变。如果纳税人同时,但非在统一发卖行为中,供应增值税应税事变和业务税应税事变,则属于“兼营”的观点。 值得把稳的是,试点办法在“混业经营”的定义中用了“兼有”,而非“兼营”的表述以差异于现行增值税或业务税制度中的“兼营”。“兼有”,既包括在同一发卖行为中同时涉及“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也包括“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行为。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紧张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变,但未能对上述事变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变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以上述生产企业发卖设备的同时供应运输做事为例,营改增后企业发卖设备的行为和供应运输做事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发卖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做事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的业务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17÷(1+11%)]×11%≈181.6;如未分别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发卖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17÷(1+17%)]×17%=187。 三、 兼营及其税务处理 综合现行的增值税、业务税和营改增试点制度的干系规定,兼营可分为如下三类: (1) 兼营业务税应税事变和增值税应税事变。纳税人兼营业务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货色发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改增应税做事,应该分别核算业务税应税行为的业务额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卖额,分别缴纳业务税或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业务额。 (2) 非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色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色或者应税劳务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兼营大略单纯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打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大略单纯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发卖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业务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发卖额)÷(当期全部发卖额+当期全部业务额) 本文谈论的与“稠浊发卖”和“混业经营”并列的“兼营”指上述第一类兼营,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色发卖或供应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做事,又供应业务税应税劳务,但发卖货色、供应增值税应税做事或业务税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业务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发卖货色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增值税应税做事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增值税应税事变和业务税应税事变不在同一行为中发生,是“兼营”与“稠浊发卖”的最大差异。“兼营”与“混业经营”的实质差异则在于,“兼营”是同时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和业务税应税行为,而“混业经营”则必须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包括非试点纳税人)“兼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不包括增值税应税应为和业务税应税行为的兼有)。 营改增下稠浊发卖、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稠浊发卖行为的涉税处理剖析稠浊发卖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卖行为同时涉及货色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非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劳务活动)。稠浊发卖的特点是:发卖货色与供应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中华公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 一项发卖行为如果既涉及货色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稠浊发卖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纳税人的下列稠浊发卖行为,应该分别核算货色的发卖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额,并根据其发卖货色的发卖额打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色的发卖额:(一)发卖自产货色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环境。),从事货色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稠浊发卖行为,视为发卖货色,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稠浊发卖行为,视为发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的规定,稠浊发卖行为属于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其发卖额应是货色发卖额与非营改增应税劳务供应额的的合计,该供应非营改增应税劳务的发卖额应视同含税发卖额处理,且该稠浊发卖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色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打算该稠浊发卖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行为的涉税处理剖析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色发卖,又供应非营改增应税做事范围的应税劳务,但是发卖货色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发卖货色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中华公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色或者应税劳务的发卖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色或者应税劳务的发卖额。”基于此规定,对付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非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劳务的业务额和应纳增值税的发卖额,即应该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报告纳税。三、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剖析“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观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行为。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变的“兼有”。基于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如下: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兼有不同税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征收率。(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稠浊发卖、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异同点 稠浊发卖、兼营行为、混业经营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差异。相同点是:三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发卖货色和供应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差异有三:一是稠浊发卖强调的是在同一发卖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稠浊,发卖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二是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发卖行为中发生,即发卖货色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三是混业经营兼有发卖货色和营改增范围应税劳务的行为,不过混业经营中的发卖货色和营改增范围的应税劳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四是兼营行为中的应税劳务是非营改增范围的应税劳务。 五、稠浊发卖、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例解 (一)税务处理技巧从税务处理上来说,稠浊发卖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业务额或货色发卖额超过50%),只征收一种税,经营主业如纳增值税则稠浊发卖则纳增值税,经营主业如纳业务税则稠浊发卖则纳业务税。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发卖货色或应税劳务的发卖额,征收增值税;对供应非增值税的做事业务征收业务税。混业经营中的发卖货色和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技巧分两种情形:一是在条约等分别写明发卖货色和应税劳务的金额,并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则按照各自适应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打算增值税;二是在条约中未分别写明发卖货色和应税劳务的金额,并在财务上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二)稠浊发卖、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的税务处理例解 [例题剖析1] 上海某塑钢门窗发卖商店甲为一样平常纳税人,2013年11月,甲发卖产品给乙的同时又为客户供应安装做事,收取价款为20000元,其余又收取2340元的安装费。 塑钢门发卖商店经营主业是发卖货色,供应安装做事与塑钢门窗有密切联系,发卖和安装的用度都是向同一的购买者乙收取的,而且安装劳务是非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因此,这是属于稠浊发卖行为,发卖和安装收入一并纳增值税。甲企业的司帐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5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740 如果安装业务耗用的购进商品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带进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剖析 2]北京市好来客餐饮有限公司公司2013年10月餐饮收入为500万元,个中包括发卖低廉甜头的啤酒所取得的收入180万。由于餐饮公司的餐饮主业是业务税劳务,发卖啤酒的收入不到总收入的50%以上,发卖啤酒和供应餐饮的收款都是向同一的就餐乘客收取的,因此这是属于稠浊发卖行为,此稠浊发卖行为应纳业务税。其司帐处理为:借:库存现金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计提业务税时: 借:业务税金及附加 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业务税 250000 [例题剖析3] 南昌市某百货阛阓为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2013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发卖商品取得零售收入585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做事部取得业务收入200万元。 由于发卖商品和饮食做事部供应做事取得收入是百货阛阓的两类业务,即发卖业务和应税劳务,分别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的钱,并且饮食劳务是非营改增范围的应税劳务,是属于兼营行为。对付发卖业务其司帐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50000 对付饮食做事部收入,其司帐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计提业务税为: 借:其他业务本钱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业务税 100000 [例题剖析4] 某生产企业发卖设备同时供应运输做事,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万,运费为117万,发卖设备和供应运输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则该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营改增后企业发卖设备的行为和供应运输做事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发卖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做事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的业务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17÷(1+11%)]×11%≈181.6(万元);如未分别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发卖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17÷(1+17%)]×17%=187(万元)。其司帐处理如下:一种情形:单独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的业务额的司帐处理(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其他业务收入 105.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1.6另一种情形:未分别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发卖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司帐处理(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7 “营改增”下的稠浊发卖、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税务处理新的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观点,而现行的增值税和业务税制度中,还存在“稠浊发卖”和“兼营”的观点。三者之间既有差异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实践中,纳税人常常稠浊这三个观点之间的差异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本文紧张剖析了这三个观点的差异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 稠浊发卖及其税务处理 一项发卖行为如果既涉及货色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稠浊发卖行为。稠浊发卖,包括交纳增值税的稠浊发卖和交纳业务税的稠浊发卖。 除有分外规定外,从事货色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稠浊发卖行为,视为发卖货色,货色的发卖额和收取的做事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稠浊发卖行为,视为发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业务税。实践中,常日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色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发卖货色的同时供应安装做事,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稠浊发卖行为。而作为业务税应税做事领域的邮政局,供应邮政做事的同时发卖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业务税的稠浊发卖。其他行业发卖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色发卖行为,应交纳增值税。邮局非在供应邮寄做事过程中发卖集邮商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殊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业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和《业务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稠浊发卖行为,应该分别核算货色的发卖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额,并根据其发卖货色的发卖额打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色的发卖额:(1)供应建筑业劳务的同时发卖自产货色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环境。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业务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改为交纳增值税。相应的,原来的某些“稠浊发卖”行为,可能不再符合“稠浊发卖”的观点,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这导致实务中对这部分应税事变是按“稠浊发卖”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按稠浊发卖的定义,“稠浊发卖”必须是增值税应税发卖和业务税应税做事的稠浊。笔者认为一项发卖行为如果既涉及货色发卖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营改增应税做事,应属于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生产企业发卖设备同时供应运输做事,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运费为117,营改增之前按“稠浊发卖”进行税务处理,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17%)]×17%=187。营改增之后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二、 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 “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观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行为。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变的“兼有”;而“稠浊发卖”则是一项发卖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变和业务税应税事变。如果纳税人同时,但非在统一发卖行为中,供应增值税应税事变和业务税应税事变,则属于“兼营”的观点。 值得把稳的是,试点办法在“混业经营”的定义中用了“兼有”,而非“兼营”的表述以差异于现行增值税或业务税制度中的“兼营”。“兼有”,既包括在同一发卖行为中同时涉及“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也包括“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行为。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紧张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变,但未能对上述事变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变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以上述生产企业发卖设备的同时供应运输做事为例,营改增后企业发卖设备的行为和供应运输做事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发卖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做事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的业务额,则应纳的增值税1000×17%+117÷(1+11%)]×11%≈181.6;如未分别核算设备发卖额和运输做事发卖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17÷(1+17%)]×17%=187。 三、 兼营及其税务处理 综合现行的增值税、业务税和营改增试点制度的干系规定,兼营可分为如下三类: (1) 兼营业务税应税事变和增值税应税事变。纳税人兼营业务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货色发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改增应税做事,应该分别核算业务税应税行为的业务额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卖额,分别缴纳业务税或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业务额。 (2) 非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色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色或者应税劳务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兼营大略单纯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打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大略单纯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发卖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业务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发卖额)÷(当期全部发卖额+当期全部业务额) 本文谈论的与“稠浊发卖”和“混业经营”并列的“兼营”指上述第一类兼营,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色发卖或供应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做事,又供应业务税应税劳务,但发卖货色、供应增值税应税做事或业务税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业务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发卖货色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增值税应税做事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增值税应税事变和业务税应税事变不在同一行为中发生,是“兼营”与“稠浊发卖”的最大差异。“兼营”与“混业经营”的实质差异则在于,“兼营”是同时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和业务税应税行为,而“混业经营”则必须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包括非试点纳税人)“兼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不包括增值税应税应为和业务税应税行为的兼有)。营改增:“混业经营”解析及税务风险戒备2013年8月1日,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做事、水路运输做事、航空运输做事、管道做事)及7个部分当代做事业(研发和技能做事、信息技能做事、文化创意做事、物流赞助做事、有形动产租赁做事、鉴证咨询做事、广播影视做事)准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37号文在原“稠浊发卖”及“兼营”观点的根本上增加了“混业经营”的观点,详细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行为。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根本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这种情形,一些非单一业务范围的企业在发卖货色或供应应税做事时,可能面临好几个税率的适用。“稠浊发卖”中,发卖货色、供应做事属于一行为,根据其主业确定缴纳增值税或业务税,因此只存在一个税率。“兼营”一样平常意义上是指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纳税项目和业务税纳税项目,但是发卖货色与供应做事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企业该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混业经营”则是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生的一个观点,37号文利用了“兼有”的观点,作甚“兼有”,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37号文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当代做事业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变的规定》则对“兼有”的环境进行了列示:(一)兼有不同税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发卖货色、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做事。 按照37号文的规定,以上环境“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发卖额”,“未分别核算发卖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试点企业该当可能由于没有针对“兼有”行为分开核算而招致从高适用税率的不利后果,建议试点纳税人岗位设置、司帐核算、发票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戒备。(作者,魏志标,税务状师,中国公民大学状师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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