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对子女卖力态度
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没想到
承诺赠与的一方
哀求用房产租金折抵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相识,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生养一女小张。2023年初,张某与李某产生抵牾,李某搬回外家居住,小张一贯跟随李某生活。2023年6月,张某向淮阳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与李某离婚,并由张某抚养女儿,因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双方感情彻底分裂,李某亦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女儿尚且年幼,于是讯断未准予双方离婚。
2024年初,张某再次提起诉讼,哀求与李某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女儿,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婚姻自由。张某、李某婚后未能及时沟通折衷,致使夫妻感情彻底分裂,现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赞许,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答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志愿将位于淮阳区某房产的商铺一套赠与小张,无悖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李某婚生女抚养权问题。由于小张一贯跟随李某生活,且年事尚小,若改变其发展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康健发展,故小张应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对女儿探视权。
抚养费支付标准依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和颜悦色均可支配收入40,234.5元/年的20%打算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张某自讯断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10,000元,剩余抚养费分期按时支付。若张某未按时支付,小张有权就所有下余未给付款项哀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完毕。
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周口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当用赠与女儿的商铺租赁费折抵抚养费。周口市中级公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中张某、李某双方志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张,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罚,应予以尊重,但这不能免除张某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责任。因此,遂作出坚持该案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包袱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包袱用度的多少和期限的是非,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公民法院讯断”。第1087条 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公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差错方权柄的原则讯断。
关于本案的商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法庭陈述时达成一存问见,赠与女儿小张。小张作为未成年人,该赠与行为是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就商铺所达成的赠与协议,不同于一样平常意义上的“赠与条约”,不仅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该赠与行为不须要小张进行接管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在协议时,不存在躲避债务等环境,该赠与行为对小张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张某与李某将商铺赠与小张后,小张即享有对商铺的霸占、利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张某作为小张的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责任是基于法定义务,其再哀求以小张享有的所有权收益抵消其本身应负的法定义务,于法无据,也危害了小张基于所有权所享有的收益权,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柄。
法官寄语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离婚时双方基于对子女利益高瞻远瞩的考虑,将房产等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不在少数,但在赠与未成年子女后,不仅要诚信如约,更不得随意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财产权,作为监护人的一方,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得滥用监护权,随意侵略、处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来源:周口市淮阳区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