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9日,李某在海淀区某家具市场中心大厅层甲公司商铺购买位于厨房折叠门及卫生间门各一个,商家送货时没有任何包装,也没有任何产品材料解释。
李某认为,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容许证号、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解释书,如有必要时还须要有限定性或指示性解释,凡短缺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哀求短缺个中之一,均视为三无产品,发卖三无产品属于敲诈行为,应三倍赔偿。
商家没有向李某供应上述材料,产品上也没有任何标志,商家供应的条约没有盖任何公章,未按国家规定经营是违法经营,还供应三无产品,属敲诈行为。
家具市场为甲公司供应经营场所,答允担对商家的监管任务,但是没有履行该监管任务,家具市场应对李某承担连带任务。

海淀折叠门公司_丹棱看典丨又到装修季买到三无家具找谁赔 塑钢门

法院审理

条约具有相对性,条约关系仅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条约约定的权利责任亦约束于特定主体。
本案中,李某从甲公司处购买商品,并与甲公司签订《订货条约单》,故李某系与甲公司形成买卖条约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条约约定履行各自责任。
某家具市场虽为柜台出租者,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可以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哀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哀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追偿”;又根据某家具市场供应的甲公司园地租赁条约显示,甲公司至今仍在某家具市场承租柜台,租赁期尚未届满,故李某哀求某家具市场承担赔偿任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家具产品发卖形势多样化,应运产生大量的家具企业通过入驻品牌家具市场的形式发卖家具,由此产生了相应的风险,提示消费者在挑选家具时务必把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消费者在家具市场购买家具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建立买卖条约关系,应明确条约相对方,掩护自身合法权柄,购买家具后应该哀求店家开具发票,注明发票举头,在发生轇轕时起诉精确的主体。

二、部分消费者被店家游说或为获取折扣,选择避开阛阓,直接与店家进行交易,这样建立的买卖条约关系仅对店家有效,家具市场无需承担任务。
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在店家租赁期满撤柜后,消费者也可向家具市场主见权利,并且家具市场赔偿后有权向店家追偿。

三、当经营者利用敲诈手段欺骗消费者时,消费者可以主见三倍赔偿。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500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