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利润5分的那种
一男子虚构工程项目
数月内诱骗上百万
被害人血本无归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宋某龙相继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铝合金工程、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公租房铝合金工程、赣州市少年体校活动中央的铝合金门窗和塑钢工程、赣南师范学院新建学生公寓的铝合金门窗和塑钢工程及其经营的祥龙铝合金加工部需扩大经营规模等事实,以约请他人合资投资入股的名义,承诺月利润为4-5分,骗得被害人廖某97.4万元,廖某某22万元,黄某某14.2万元和杨某某31万元;共计骗得164.6万元。宋某龙骗取的上述钱款大部分被其日常消费、赌钱挥霍掉了。
近日,宁都县公民审查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龙以涉嫌诱骗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诱骗罪】
诱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查官提醒以项目工程投资为借口,以高额返利的办法进行诱骗的“投资”型诱骗,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此类案件高发紧张由于被害人对他们放松了当心,陷入了高困惑惑。
二不盲目。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亲自作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剖析,对投资项目镇静剖析,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互换,谨严决策。对付不熟习的投资领域该当事先咨询行业专家和法律人士,严防上当。
三不贪利。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稽核投资项目回报率是否偏高,当心对方许诺的高额回报,我国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来源:宁都审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