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业务员遇害,曾与受害人恋爱的郭尚仁到底是不是杀人凶手?

这起36年前发生在甘肃徽县的杀人案,至今仍疑团重重。
当年23岁的郭尚仁被检方指控故意杀人,先后被法院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经甘肃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后,1994年,陇南审查机关将此案退回徽县公安局连续侦查。

江洛铝合金门业_须眉36年前被指杀人案件经多次审理被退回侦查26年未结 折叠门

26年来,此案既未移送审查机关审查,也未撤案终止侦查。
郭尚仁曾在看守所被羁押10年。
如今59岁的郭尚仁,身份依然是犯罪嫌疑人。

如今年近花甲的郭尚仁。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应

“就算我犯法了,也总要给我一个说法吧。
”郭尚仁说。
从案发后被抓,到在法庭受审,他一贯“拒不认罪”。
至今,他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2020年7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徽县公安局理解此事,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答。

18岁女业务员遇害,男子被控因感情轇轕“奸杀”

该案被害人姚秀荣,当年是徽县泥阳乡供销社门市部的业务员。

1984年4月18日深夜,18岁的姚秀荣去世于门市部的值班室内。
第二天上午,郭尚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锁定为杀人嫌犯。

郭尚仁的家距姚秀荣上班的门市部仅数百米远。
案发之前,两人已相识多年。

“我们那时谈恋爱差不多两年了。
”如今年近花甲的郭尚仁见告澎湃新闻,当年他在徽县江洛乡粮管所做临时工,与姚秀荣系恋人关系。

郭尚仁承认,案发当晚他曾与姚秀荣见面。
据他称,当天下班回家后,他在家里吃了晚饭,然后去门市部值班室找姚秀荣。
“她跟我说,她有可能有身了。
”郭尚仁称,当时他和姚秀荣商量好,第二天去邻县的成县公民医院检讨。
他称,当晚附近11点,他离开了门市部,“离开之前,我跟她发生了关系”。

郭尚仁称,第二天上午,从泥阳乡坐车去了15公里外的成县。
按照他的说法,他此前和姚秀荣约好在成县的医院等她。
郭尚仁说,当天他等了三个多小时没等到姚秀荣,便准备坐客车回家,却被公安民警抓了。

1984年4月23日,郭尚仁被拘留,一年半后的1985年10月,他被逮捕。
郭尚仁称,他是那时才知道姚秀荣被杀害——民警见告他,逮捕他的罪名为“故意杀人”。

1986年11月,当时的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对郭尚仁提起公诉,指控他杀害了姚秀荣。

当年的起诉书称,郭尚仁与姚秀荣相识恋爱,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后来郭尚仁疑惑姚秀荣移情别恋,遂产生人杀人想法。

审查机关指控称:1984年4月19日晚,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趁姚秀荣入睡之际,扼压姚的颈部,用帆布裤带紧勒姚的颈部并进行奸污,致姚窒息去世亡,然后假造现场脱逃。

起诉书中,郭尚仁被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逮捕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

36年前发生凶案的门市部,如今已拆迁。

“紧张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两次发回重审退却撤退回补侦

此案提起公诉后,当年由陇南地区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1986年12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两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尚仁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一审判决书对郭尚仁的作案缘由和动机的认定为:被告人郭尚仁1981年向姚秀荣求婚,姚未明确表示赞许,“但被告人却大耍无赖,将姚据为己有,不许他人与姚恋爱”。

讯断书还举出多个例子,以解释郭尚仁在情绪方面对姚秀荣的不满:1984年2月,姚与还乡探亲的战士陈某谈恋爱,郭尚仁得知后,用刀片割破了陈某的自行车轮胎;姚秀荣看电影时与一男青年说话,那男青年被郭尚仁殴打一顿;姚与工人权某恋爱,郭尚仁多次威胁。

一审法院认定,1984年4月16日,遇害的三天前,姚秀荣去成县给去世的外祖母烧纸,4月18日返回泥阳乡。
“被告人误认为姚去成县是踩门订婚的,对姚更加仇恨,遂萌杀人恶念。

一审法院认定的郭尚仁作案过程,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大致相同——当年4月19日晚,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趁姚秀荣熟睡之际,扼压姚的前颈部,又用帆布裤带紧勒其颈部,致姚窒息去世亡,假造现场后拜别。

讯断书与起诉书中的作案细节,稍有差异的是“奸污”的韶光节点——据检方指控称,郭尚仁是“用帆布裤带紧勒姚的颈部并进行奸污”,从而导致姚窒息去世亡;一审法院则认定,郭尚仁是“致姚窒息去世亡后,将其奸污”。

“这些都不是事实。
”郭尚仁坚称自己没有杀害姚秀荣。
他说,在与姚秀荣恋爱过程中,虽然他曾用刀片割破追求姚的陈某的自行车轮胎,也曾经殴打另一名男子,但他与姚秀荣之间并未发生轇轕,“那些男的追她,都是她主动见告我的。
我俩没有发生抵牾。

一审法院认为郭尚仁杀人手段残暴,且认罪态度不好,对其判处去世刑。
郭尚仁不服,提出上诉。

1987年3月,甘肃省高等公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郭尚仁故意杀人的紧张事实不清、证据不敷,遂撤销原判,发回陇南地区中院重审。

一年半后,陇南地区中院重审后作出讯断,认定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事实,仍与此前讯断同等,“被告人虽拒供其罪过,但其辩白情由经查不能成立”。
这一次,郭尚仁没有被判去世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

郭尚仁连续上诉。
1989年3月,甘肃高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仍认为原判认定郭尚仁故意杀人的紧张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陇南地区中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1989年8月该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紧张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将案件退回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补充侦查。

约五年后的1994年6月,陇南审查分院将此案退回徽县公安局连续侦查。

1989年法院将此案退回审查机关补充侦查,此后审查院将此案退回公安局连续侦查。

警方“连续侦查”26年,何日结案?

审查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后,郭尚仁一案回到了侦查阶段这一原点。
郭尚仁随后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
此前,他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年2个月。

得到“相对自由”的郭尚仁,逐渐学会了“过日子”。
他娶妻生子,看着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一天天地终年夜。
他说,自己身体不好,有风湿病,这些年的家庭收入,紧张靠妻子外出当保姆来坚持。

走出看守所26年了,郭尚仁的心结始终未解。
他说,儿子跟同学们吵闹时,从小就被取笑为“杀人犯的儿子”,这令他很难熬痛苦。

2009年2月,郭尚仁上访后得到徽县公安局的书面答复。
该份《信访事变答复见地书》写明,1994年6月30日对郭尚仁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现已解除,但该案还需连续侦查”。
此时,距该案退回公安“连续侦查”,已经由了14年。

2011年,郭尚仁向陇南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哀求赔偿被羁押3710天的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陇南中院以“不符合备案范围”驳回其申请。
2012年8月,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徽县公安局还在连续侦查此案,公、检、法等法律机关均未作出终止深究郭尚仁刑事任务的法律文书,因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闭幕,遂驳回了郭的赔偿申请。

这些年来,郭尚仁以为此案走进了“去世胡同”——公安的“连续侦查”,何时才能结案?

按照法律程序,案件被退回公安连续侦查后,公安机关经由侦查,如果认为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应依法向审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如果认为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足刑事惩罚的,应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并将干系决定奉告原犯罪嫌疑人。

2020年7月28日,郭尚仁见告澎湃新闻,这些年他一贯未收到审查机关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也未收到公安的撤案决定书,“案子还是在公安这边”。

今年7月,状师王飞、李显峰接管郭尚仁的委托,对其进行法律声援。
王飞见告澎湃新闻,他认为对郭尚仁定罪缺少证据,在此案退回公安连续侦查已26年、郭尚仁被解除取保候审已11年的情形下,应视为终止深究当事人的刑事任务。

王飞说,近日他与徽县公安局卖力人取得了联系,下一步将申请公安机关依法撤案。
7月28日,澎湃新闻联系徽县公安局,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答。

据王飞透露,近期郭尚仁将向干系法律机关再次申请国家赔偿。
不过王飞认为,如今的环境对郭尚仁有利——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已于2016年1月起施行。

两高的上述法律阐明,被认为掩护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柄。
该阐明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方法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深究刑事任务”。

王飞认为,郭尚仁已解除取保候审11年,完备符合法律阐明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不过,上述法律阐明条款同时规定:赔偿责任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深究刑事任务,且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该决定驳回赔偿要求人的赔偿申请。

郭尚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公安机关还会“连续侦查”多久?他能否得到国家赔偿?

在案发36年之后,这些问号仍有待拉直。

任务编辑:崔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