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全文如下——

杭州班王公司2024.4.16高处坠落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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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应遽变乱报〔2024〕1151号

2024年4月16日20时09分许,闵行区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件,造成一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杭州班王公司2024.4.16高处坠落事件”是一起生产安全任务事件。

一、事件基本情形

(一)事件涉及单位基本情形

1.业主单位

上海虹霞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975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松;公司类型:有限任务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该公司于1992年9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培植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2.承租单位

(1)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49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繁;公司类型: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该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日用百货发卖等。

(2)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69号4幢二、三、四层、5幢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吴某荣;公司类型: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该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发卖、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3.施工单位

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培植镇建星路108号3幢2A-627室;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类型: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该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等。

4.劳务单位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类型: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该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作业等。

(二)条约签订情形

1.2003年1月8日,上海虹霞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条约》。
根据条约约定,上海虹霞实业有限公司将其自有产权吴中路1171号(含1-5号楼五栋建筑)出租给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用。
租赁期限自2003年1月8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

2.2023年8月,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条约》。
根据条约约定,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吴中路1171号5号楼1-3层房屋出租给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利用。
租赁期限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

3.2023年12月21日,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签订《上海市建筑装饰施工条约》《施工安全协议书》。
根据条约约定,由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吴中路1171号5号楼2-3层的室内装修工程。
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任务和责任。
条约、协议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止。

4.2024年3月,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条约》。
根据条约约定,由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吴中路1171号5号楼2-3层装修工程施工劳务作业。
条约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202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任务书》,明确双方安全任务和责任。
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施工结束止。

二、事件经由及应急处置情形

(一)事件经由

2024年4月16日上午,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电工杨某才按公司哀求至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室内进行电线排管作业。
当日白天事情结束后,杨某才(当时佩戴安全帽)又于当晚20时许与其妻子郭某红(社会自由务工职员)自行返回5号楼3楼连续进行电线排管作业(未经公司安排),作业期间其从人字梯(铝合金材质,高度为1.8米)上跌落受伤。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形

事件发生后,郭某红即电话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技能员杨某(杨、郭两人之子),杨某即拨打120并向公司逐级申报请示。
120到达后将杨某才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治。
现场应急接济处置事情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方法得当,未发生次生磨难。

三、受伤情形和直接经济丢失情形

(一)受伤职员情形

杨某才,男,62岁,江苏兴化人。
根据上海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为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

(二)直接经济丢失情形

事件造成直接经济丢失约为公民币10万元。

四、事件现场勘查情形

经现场勘查,事件现场位于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该楼层内有一东西向走廊(长约100米),走廊两侧均为房间(正在装修),事发点位于走廊西部北侧302房间内,该房内靠西南侧墙角有一站立的铝合金人字梯(梯子顶部间隔地面1.8米),人字梯下方地面不平整,该房内西南侧墙体上留有已铺设完成的电线套管。
现场忽略频监控。

五、事件缘故原由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件缘故原由及干系情形剖析

经调查认定,事件的直接缘故原由为杨某才未向其公司报备,在未采纳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法的情形下自行进行电线排管作业,导致事件发生。
详细剖析如下:

1.经调查,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雇佣杨某才为该公司水电工(杨未持有电工证),未签订劳动条约,亦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诲及培训。

2.经调查,事发当日杨某才所进行的电线排管作业不属于电工类、登高类特种作业。

3.根据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任务书》第七条第十四款“严禁员工夜间私自作业,如有分外情形需报备上级,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需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的规定,未经报备、审批,施工职员严禁进行夜间作业。
经调查,事发当日20时许,杨某才未向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报备,自行前往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302室内进行电线排管作业。

3.经调查,杨某才未采纳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法(仅佩戴安全帽)在不平整的地面上利用铝合金人字梯(也未做固定)进行电线排管作业,作业期间,其从该人字梯上跌落地面受伤。

4.经调查,事发当日,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值班职员虽进行了夜间安全巡查,但未及时创造施工现场有夜间作业环境。

(二)暴露出的紧张问题

1.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任务。
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职员进行安全教诲和培训,未督匆匆作业职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干系安全管理规定。

2.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值班职员在夜间巡查中未及时创造有作业职员未经报备自行进行夜间作业的环境。

六、对有关任务职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惩罚

对单位行政惩罚: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职员进行安全教诲和培训,未督匆匆作业职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干系安全管理规定。
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任务。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惩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杨某才,男,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电工,未向其公司报备,在未采纳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法的情形下自行进行电线排管作业,导致事件发生。
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任务。

建议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干系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2.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值班职员在夜间巡查中未及时创造有作业职员未经报备自行进行作业的环境。
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任务。

建议区安委办对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七、事件戒备方法和整改方法

(一)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负责吸取事件教训,负责落实对作业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提高作业职员的安全意识,督匆匆作业职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干系安全管理规定,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事件再次发生。

(二)上海兴劢培植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情的管理,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安全管理方法,踏实开展夜间值班巡查,及时肃清安全隐患。

上海闵行“杭州班王公司2024.4.16高处坠落事件”调查组

2024年6月7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