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峡江县张某设等人涉嫌造孽跨省网络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6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反响在沂江塔下段河中创造有去世鱼征象。因地点位于吉安市峡江县境内,新干生态环境局迅速将情形通报峡江生态环境局,并由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利用无人机查找污染源,排查创造两县交界处一高岭土加工企业将红褐色废液排入沂江,司法职员立即检测,锁定该企业废水入沂江排放口水质呈强酸性,涉嫌造孽排污。对此,峡江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峡江县政府和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申报请示。峡江县政府当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事情,通过筑坝拦截、开沟引流、回收外排废水、加碱中和等一系列应急处理方法,避免了污染进一步扩大。
8月7日,峡江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职员对沂江下贱4处断面进行加密监测。结果显示,下贱各点位水质各指标均达到地表水水质Ⅲ类标准。
现场调查创造,该企业废液网络池、净水池、中和池贮存有大量工业废液,且个中和池废液通过水渠向外排放。经委托江西某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液与企业池内废液取样检测,部分指标超出规定限值,属危险废物。
经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查明废液是涉案职员通过以江苏昆山某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公司的名义从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网络,租用浙江衢州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车辆将危险废物造孽转运至该高岭土加工企业造孽存储,并将废液偷排至周边农田和沂江。
【查处情形】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2017改动)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行政司法与刑事法律衔接事情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处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该案件已侦结,涉案1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机关起诉。
2021年11月29日,峡江县公民法院作出讯断,对被告人张某设、陈某平等1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惩罚金八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设等人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危害赔偿磋商协议,志愿承担本案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用度2896万元,并经法院法律确认。
【启迪意义】
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河流高下游的生态环境部门协作联动,报各属地政府采纳有力应急方法,有效防止了污染扩大,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跨区域联合司法,利用无人机溯源排查,迅速锁定污染源,及时移送涉刑案件,通过多部门联动合营,启动生态环境危害赔偿事情,有效履行了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拳出击和对生态危害的严明深究。
二、萍乡市上栗县文某、吴某等人涉嫌造孽处置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上栗生态环境局接上栗镇政府环保基层网格员反响,上栗镇永红村落华南花炮二厂(以下简称:华南花炮二厂)、上栗县隆琳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隆琳花炮厂)内有人造孽倾倒、填埋大量不明灰色粉状物,现场有浓郁的刺激性气味。5月11日,上栗县通过开展区域大排查,创造在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落境内的萍乡市兴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公司)也存在造孽倾倒、填埋该类粉状物的征象。经鉴定粉状物质为危险废物名录中的二次铝灰,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经查,文某、吴某两人联系湖南省浏阳市的张某等人,从湖南省浏阳市、株洲市等地造孽转运1600余吨铝灰,并在上栗县华南花炮二厂、隆琳花炮厂、兴泉公司内进行造孽倾倒和填埋。案发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第一韶光派出事情组赴现场辅导处置,上栗县公民政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辅导哀求,立即组织上栗生态环境、应急、公安、审查、属地州里政府等干系单位对三处铝灰造孽倾倒和填埋点开展清理、转运和处置。截至2022年6月8日,所有造孽倾倒、填埋的铝灰全部清理完毕,共转运处置铝灰和受污染土壤3673.45吨(受污染土壤2000吨旁边)。
【查处情形】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文某、吴某等人造孽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4月13日,上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刑事犯罪线索移送至上栗县公安局。上栗县公安局于4月15日对文某、吴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备案调查,并成立专案组。公安部门通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益链“顺藤摸瓜”,对涉案的3名紧张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6月13日,上栗县公民审查院批准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迪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充分发挥了环保基层网格监管员的浸染,强化了屯子地区环保网格监管,有效肃清监管盲区,第一韶光创造涉危废案件线索。通过实施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公安+审查”,履行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加强专案查办,对危险废物造孽转运、处置利益链进行了“全链条”精准打击。
三、赣州市崇义县9·28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晚,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响赣州市崇义县扬眉镇华芦村落吃水湾与赣州市南康区赤土乡三村落交界处有大量刺激性气味垃圾。崇义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崇义县公安局、南康区公安局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理解,经调查,初步剖断这些垃圾大部分是油漆桶和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为防止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崇义县生态环境局当即组织职员开展垃圾分类、过磅、清运等前期处置事情。同时委托江西求实法律鉴定中央对暂存点及倾倒点进行现场勘验采样。经污染物性子鉴定显示,该地倾倒的固体废物紧张为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物种别分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代码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均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形】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造孽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1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赣州市公安局备案侦办。
截至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共抓获4名承运人(已取保候审);查处倾倒危废3吨以上企业13家,抓获涉案企业主14人(已取保候审);查处倾倒危废3吨以下企业5家,抓获涉案企业主4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迪意义】
通过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履行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发挥了两部门联合办案上风,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完全证据链,并深挖扩线,实现对涉危废犯罪“全链条”打击,为重办重处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供应坚实的司法保障。
四、景德镇朱某某造孽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下午17时,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正当律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响荷塘乡仓下村落太阳村落小组太济岭小路旁空地上堆有不明固体废物,司法职员第一韶光会同景德镇市昌江区荷塘村落夫民政府事情职员赶往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创造,该地块(面积约5亩)堆放大量黑、白色吨袋(约100吨旁边),吨袋内装有玄色粉状固体废物,并挥发出刺激性气味。
为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司法职员会同荷塘村落夫民政府事情职员当即对空地上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共计清理固体废物18车114.66吨,转运至某药业株式会社仓库暂存。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线索反馈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该处倾倒的固体废物来源为上饶市玉山县某铝业有限公司,经查询企业信息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再生铝合金锭铸造的企业,被倾倒固体废物为铝灰渣(HW-48,321-026-48),属危险废物。朱某等人造孽倾倒危废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形】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的规定。景德镇市昌江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循分局食药环大队进行办理。3月3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受理此案,3月17日备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朱某等3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迪意义】
该类危废倾倒案件,案发地较为偏僻,不易创造,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大众举报渠道,开展跨部门联合司法,快速出击,精准查处,为深入打击造孽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屯子生态环境发挥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浸染。
五、宜春市袁州区李某某等人造孽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部门供应线索“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落脚安里荒地倾倒有不明废渣”。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立即前往倾倒点进行现场勘查,创造有大量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纳任何污染防治方法,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11月23日,生态环境司法职员再次赴现场检讨,创造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两台运输车辆已装载了从现场挖掘出的固体废物准备外运,倾倒现场创造一约10米长、4米宽、2.5米深的土坑,土坑内倾倒了大量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司法职员通过用水浸泡,该土坑内的固体废物散发出强烈的氨气味道。生态环境部门随即急速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后,将干系职员带走进行了讯问调查。经核实,该地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废铝灰,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形】
2021年11月24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备案,并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职员李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讯问。经调查核实,李某某等人前后共转运了17车共540吨铝灰到新田镇倾倒点进行造孽处置。依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人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司法与刑事法律衔接事情办法》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侦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1人。2022年3月23日,袁州区公民审查院向袁州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启迪意义】
此案件的破获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有效浸染,利用“两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合营,联合办案,有力打击造孽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韶光,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