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理应业主共有,但小区部分业主侵略公共空间的征象习认为常,当小区公共空间被侵略,业主合法权柄被侵害,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原告邓某系某小区1号楼601业主,被告周某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邓某与周某入户门外有一公共通道,周某在原告门口前的公共通道内安装了防护门,将该通道隔离作为其储物空间利用。因周某安装的防护门影响楼道采光,邓某表示其多次与周某沟通协商拆除防护门、恢复原状,被告均不予理会,物业公司也多次与被告折衷,均遭到谢绝。邓某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等公共通畅部分,也应该认定为业主的共有部分。本案中,周某未经赞许,私自加装防护门,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影响其他业主楼层采光、透风,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柄,邓某作为直接短长关系人,有权要求周某拆除并恢复原状。经现场斟查确认,该防护门位于楼道,影响其他业主的透风度光。法院讯断周某限期拆除防护门、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楼道等公共通畅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且公共楼道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私自假装防盗门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业主应该遵规守约,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对违章搭建、侵略通道等危害他人合法权柄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滞侵害、打消妨碍,行为人拒不履行干系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处理。此外,远亲不如隔壁,业主应从自身做起,及时纠正个人违法行为,遇事互商互谅,互谅互让,共同创建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和文明融洽的邻里关系。
干系法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喂养动物、违章搭建、侵略通道、拒付物业费等危害他人合法权柄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滞侵害、打消妨碍、肃清危险、恢复原状、赔偿丢失。
业主或者其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王俪洁、杨星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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