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日,甲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
后甲某的父母找到商家协商,哀求其支付干系用度,商家认为店内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且宠物猫脾气和顺,推测应该是甲某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对付甲某受伤不存在差错,并且店内贴有“发生猫咪伤人,概不卖力”的公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存问见,遂诉至法院。
泗阳县公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喂养的动物造成他人危害的,动物喂养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任务,但是,能够证明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任务”。
本案宠物经营部经营者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落,应该对甲某的危害后果承担任务。且经营部纵然已经奉告“撸猫”的风险,在甲某不存在差错的情形下,也不能因此谢绝承担赔偿任务。故依法讯断某宠物经营部赔偿甲某各项丢失共计226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喂养动物致人危害,适用无差错任务原则,即由动物喂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落承担举证任务,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商家未能举证证明甲某存在差错的情形下,应该承担相应的危害赔偿任务。另宠物店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咪伤人,概不卖力”的公告,属于任务免除条款,免除其供应方的任务,同时打消了消费者的紧张权利,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潇湘晨报综合泗阳县公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