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12民初11276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88号。
卖力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凯仕曼状师事务所状师。
原告与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产品发卖者任务轇轕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备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哀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丢失1011.8元(退款11.8元,赔偿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情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一袋,单价为11.8元,后经查看创造,该食品违法添加了食用色素“诱惑红”,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诱惑红不许可添加在蛋糕中,而只能用于糕点上的彩装,也便是蛋糕上的裱花等彩色装饰可以添加诱惑红而不是蛋糕可以添加,食用超范围或者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会对人体康健产生危害。涉案商品虽通过考验检疫,但被告并不享有相信利益,被告作为发卖者答允担的各项责任并不因考验检疫机构的行政容许二免除,被告未尽到查验责任,导致超范围利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得以发卖,完备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掩护原告合法权柄。
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辩称:1、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被告主见赔偿,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主见赔偿;2、本案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验责任,被告不符合明知的标准,不适用于惩罚性的赔偿,根据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柄保护轇轕案件多少问题谈论纪要第一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对发卖者适用的是差错任务,即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发卖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详细到本案而言,被告审查了业务执照、入境考验检疫证明、入口货色报关材料等,尽到了合理的查验责任,涉案商品已取得了国家入境考验检疫证明,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第三条,商检机构或经国家上商检部门容许的考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履行考验及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履行考验,前款规定了入口商品未经考验的不准发卖、利用,未经考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入口的食品应该经出入境考验检疫机构考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考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过证明放行,涉案产品已经取得了考验检疫机构合法的证明,因此被告不存在明知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原告针对付本案相同的食品在淮安市淮阴区以相同的事实情由和诉讼要求进行诉讼,原告的诉请被驳回,本案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商品属于糕点,根据食品添加剂利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P106页规定,诱惑红可以利用在糕点上彩装,根据糕点术语GB-T12140-2007P11页明确规定,糕点上的彩装是在糕点表面或内部组织(含馅芯)运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辅料着色的过程。而原告供应(2018)苏0812民初7062号民事讯断书中认定诱惑红仅限于糕点上的彩装而非糕点本身,个中后半句话而非糕点本身是清江浦法院自行添加,系法律适用缺点。现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其主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该驳回其诉讼要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原告在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购买了“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一袋,单价为11.8元,被告同日出具了购物小票。该诉争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标识:某品牌巧克力(草莓味);原产国:马来西亚;配料:小麦粉、白砂糖、食用葡萄糖、精髓精辟棕榈油、玉米淀粉、乳粉、可可粉、食用盐、山梨酸钾、果胶、碳酸氢钠、碳酸氢铵、柠檬酸、诱惑红、食用喷鼻香精,食用喷鼻香料。
另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诱惑红及其铝色淀许可利用的范围为:冷冻饮品;水果干类(仅限苹果干);装饰性果蔬;熟制豆类;加工坚果与籽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粉圆;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糕点上彩装;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肉灌肠类;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调味糖浆;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饮料类;配制酒;果冻;胶原蛋白肠衣;膨化食品。该标准附录规定: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和蛋糕夹心)(仅限风味派馅料)(仅限糕点馅)等均不许可利用诱惑红添加剂。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中诱惑红添加剂最大利用量0.1g/kg。
再查,深圳出入境考验检疫局食品考验检疫技能中央考验检测结果报告单显示,2017年10月11日、10月25日送检的“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中诱惑红添加剂为8.2mg/kg、15.1mg/kg,检出限为0.8mg/kg。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购买了“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一袋,被告为其出具购物小票,双方形成买卖条约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涉案的“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外包装上注明食品添加剂包括诱惑红,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诱惑红许可利用范围仅限于糕点上彩装,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夹心和蛋糕夹心)(仅限风味派馅料)(仅限糕点馅)许可利用的添加剂不包括诱惑红,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食品,对食品安全标准该当严格适用,故对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利用标准》(GB2760-2014)中关于诱惑红利用范围的理解应该作出严格阐明。该标准并未规定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夹心和蛋糕夹心)(仅限风味派馅料)(仅限糕点馅)许可利用诱惑红,而涉案的“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属于焙烤的糕点类食品,据被告陈述,诱惑红利用在涉案食品的馅估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利用标准》不属于诱惑红添加剂的利用范围。在涉案食品不属于许可添加诱惑红的食品分类的情形下,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没有尽到进货查验责任和相应的把稳责任,涉案食品利用该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成《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环境,应就涉案食品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任务。故原告哀求被辞职还“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货款11.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其购买的上述涉案产品退还被告,不能退还的则抵扣相应货款。
综上,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1.8元,原告则退还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某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一袋。如届时不能退还,则抵扣货款11.8元。
二、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包袱。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本讯断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谢绝定期履行本讯断确定的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实行,申请实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末了一日起打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末了一日起打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诗人效之日起打算。申请实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柏玲
二〇一九年仲春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细平
布告员吴林
附:干系法律条文:
《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该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利和餐饮做事(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干系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干系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低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公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发卖、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订、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该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解释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质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该有的营养哀求,对人体康健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进食品品质和色、喷鼻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须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打仗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发卖、利用过程中直接打仗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器、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打仗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成分进入人体引起的传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品中毒。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康健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闭幕,应该依法作出讯断。讯断前能够调度的,还可以进行调度,调度不成的,应该及时及时讯断。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公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大略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职员均匀年人为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施一审终审。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