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倒卖

售赃已成“瘾”

文昌铝合金门窗收受接管_7次卖赃物赚350元换来8个月囚笼文昌法院审结一路低价收购偷窃物获刑案 塑钢门

2021年下半年,一场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较劲悄然上演。

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王某,面对翁某某那双闪烁着刁滑光芒的眼睛,以及他手中那些沉甸甸、泛着金属冷光的钢筋钢管、铝合金窗框,在一念之间,踏入了法律的禁区。
王某明知那是翁某盗窃的赃物,却7次伸手,以4117元的低廉价格,换回了这些熏染着恶行气息的物品,转瞬间又从中抽取出350元的微薄利润。
怎知,这区区数百元,已成为将他拖向法律深渊的沉重锁链。

赃款被追

刑责随“赃”来

当警方的身影终于涌如今废品站前,王某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早已置身于法律的审判台上。
那些曾经的侥幸与贪婪,在此刻化为了无尽的仇恨与自责。
他终于明白,那些看似诱人的利益泡沫,实则是最致命的毒药,让他失落去了自由,更失落去了人格的肃静与社会的尊重。

案发后,只管被盗物品中的一部分在警方的迅速行动下被成功追回,并第一韶光发回给被害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丢失,但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旧7次以公民币4117.7元进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加上王某具有犯罪前科,终极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

蝇头小利

赃物换“囚笼”

这场较劲,不仅是对废品回收站王某个人的磨练,更是对社会上每一个身处诱惑边缘之人的警示,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任何一丝贪婪与侥幸都会让天平失落衡,终极付出沉重的代价。
废品收购经营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遵法经营,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一定要细心谨慎,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记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收购来历不明的赃物,如果创造可疑情形,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切勿让贪念的小舟驶入违法暗流,谢绝来历不明的“快钱”,一旦创造可疑线索,报警乞助。
牢记,侥幸生理是犯罪的温床,不仅助长盗窃之风,更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仇恨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发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笼罩、遮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撰稿:李欣 程婉婉

审稿:何动身 黄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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