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正当防卫范例案例目录

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揭阳折叠门铁门_涉正当防卫范例案例 推拉门

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

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四、杨建伟故意侵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

五、刘金胜故意侵害案

六、赵宇正当防卫案

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

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抵牾,后经调度办理。
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半子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天佑。
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天佑家北门,汪天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讯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天佑谢绝开门。
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
汪天佑被溘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
汪天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其间,汪天佑的妻子电话报警。

02 处理结果

河北省昌黎县公民法院讯断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入夜时,未经许可,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天佑家过道屋。
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下,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任务。
该讯断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范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法律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缺点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一,准确把握不法侵害的范围。
不法侵害既包括陵犯生命、康健权利的行为,也包括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打消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对付造孽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
本案中,燕某某、赵某与汪天佑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入夜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该造孽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该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
因此,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妥当认定因琐事引发的防卫行为。
实践中,对付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样平常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
特殊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履行不法侵害,对方反击,包括利用工具反击的,一样平常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抵牾,但抵牾已经调度办理。
此后,汪某某的半子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准备质问轇轕一事,进而履行了造孽侵入住宅的行为。
综合全案可以创造,汪天佑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履行的反击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并无打斗意图,故终极认定其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韶光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01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传销职员郭某(已判刑)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
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某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
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安歇,郭某、唐某某(已判刑)、成某某等传销职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寝室,意图通过采纳“洗脑”、威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方法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形非常予以谢绝。
后在多次要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谢绝。
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职员邓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
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退却撤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分裂。
随后,盛春平放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当晚,传销职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
医院对成某某伤口进行处治后,叮嘱其回当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未遵医嘱连续进行康复治疗。
同年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晕厥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去世亡。
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浸染致心脏分裂,在愈合过程中连续出血,终极引起心包填塞而去世亡。

02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侵害罪(防卫过当)向审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公民审查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范例意义

常日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该同时符合起因、韶光、主不雅观、工具、限度等五个条件。
本案在诸多方面,对付精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具有辅导和参考意义。

第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陵犯生命、康健权利的行为,也包括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就本案而言,本案案发开始时和案发过程中盛春平并不知道成某某、郭某等人是传销组织职员,也不理解他们的意图。
在全体过程中,盛春平始终不能明确认识到自己陷入的是传销窝点,乃至以为对方要摘自己的器官,其感想熏染到人身安全面临不法侵害是有事实根据的。
而且,盛春平进入传销窝点后即被掌握,随着成某某、郭某等人行为的持续,盛春平的恐怖感不断增强。
盛春平到桐庐是和郭某初次见面,且进入郭某自称的住处后,盛春平提出上厕所、给家里人打电话,均被制止,此时其已经觉得到了危险。
之后一名陌生男子不断劝盛春平进入里面房间,而里面又出来一名陌生男子,盛春平觉得到危险升级,谢绝他们靠近。
而后房间内又出来三名陌生男子逼近,对盛春平而言,不断升级的危险不仅客不雅观而且紧迫。
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阻吓不法侵害人无效后,精神紧张状态进一步增强。
传销职员不断逼近,成某某上前夺刀。
从当时情境看,盛春平面临客不雅观存在且威胁、危害程度不断升级的不法侵害,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二,关于正当防卫的韶光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付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该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本案中,传销组织得知盛春平来杭后,一边指令郭某前去接站诱进,一边准备履行以威吓、体罚、殴打和长期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紧张内容的“抖新人”方法威逼盛春平加入传销组织,系正在进行的有组织侵害行为。
盛春平进入案创造场后,即遭多人逼近履行拘禁,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阻吓传销职员放其离开,而传销组织职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侵害手段不断升级。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韶光条件。

第三,关于正当防卫的工具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付多人共同履行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履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履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本案中,一群以“天津天狮”为名义的传销职员有组织地共同履行不法侵害。
个中,成某某不仅参与围逼盛春平,而且当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时,还上前意图夺刀。
此时,盛春平对实在行防卫,属于该种情境下一样平常人的正常反应,完备符合正当防卫的工具条件。

第四,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该综合不法侵害的性子、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机遇、手段、强度、危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比拟,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大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危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危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本案中,多名传销组织职员对盛春平履行人身掌握,盛春平在多次要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谢绝。
其后,又有多名传销职员来到客厅。
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并意图夺刀。
此种环境下,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分裂。
成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但未遵医嘱连续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连续出血,终极于出院一周后因心包填塞而去世亡。
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比拟情形,特殊是盛春平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成某某的去世亡过程和缘故原由,应该认为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与相互打斗的界分

01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
陈天杰推动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形见告陈天杰。
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
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
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
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
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反击。
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天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贯挣扎往前冲。
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
因陈天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
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
容某乙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落血过多去世亡。
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天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02 处理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公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利用足以严重危及他大家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
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反击,致容某乙去世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任务。

03 范例意义

第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打斗。
正当防卫与相互打斗在外不雅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子存在实质差异。
对付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差错、是否利用或者准备利用凶器、是否采取明显不相称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不雅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不雅观意图和行为性子。
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形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反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
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
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
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掩护自己与妻子的肃静、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反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打斗。

第二,准确把握分外防卫的起因条件。
本案还涉及分外防卫适用的干系问题。
有不雅观点提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不能哀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分外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就可以进行分外防卫。
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是人体的主要部位,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形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得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
在当时的环境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
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
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旁边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综上,应该认为本案符合分外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任务。

第三,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工具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付多人共同履行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履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履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本案中,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实在施防卫。
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
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大家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严重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
此时,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工具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四、杨建伟故意侵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打斗的界分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建伟系被告人杨建平胞弟,住处相邻。
2016年2月28日中午1时许,杨建伟、杨建平坐在杨建平家门前谈天,因杨建平摸了经由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殁年45岁)责怪,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
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某离开。
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十分钟后,彭某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
彭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答理。
彭某某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彭某某从熊某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
熊某某拳击,彭某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连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
彭某某持洋镐把殴打杨建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某失落去平衡倒地。
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
杨建平刺第二刀时,彭某某用左臂抵挡。
后彭某某受伤逃离,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该刀掉落在地。
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反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反击。
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分裂、肝分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落血性休克去世亡。
另杨建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

02 处理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建伟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子;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去世亡、二人轻微伤的紧张缘故原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依法应负刑事任务,构成故意侵害罪。
被告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任务。
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该减轻惩罚。
据此,以故意侵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发布被告人杨建平无罪。

03 范例意义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特殊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打斗,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
法律适用中,要把稳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打斗、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打斗,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本案中,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面对挑衅,杨建平未予理会。
彭某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
彭某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某。
杨建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彭某某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建伟的攻击并未停滞,杨建平连续追赶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杨建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任务。

第二,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打斗。
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不雅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不雅观。
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打斗意图。
本案中,彭某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
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一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杨建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
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建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三,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该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危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彭某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症结部位,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从危害后果看,彭某某症结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去世亡的紧张缘故原由,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侵害罪。
详细而言,杨建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主不雅观上持故意,但对付造成去世亡结果系过失落,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该以故意侵害致人去世亡作出评价。

第四,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该负刑事任务,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形,特殊是不法侵害人的差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道。
本案中,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过当,构成故意侵害罪,对其减轻惩罚,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杨建伟明知他人报案,仍在案创造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紧张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和危害后果,以故意侵害罪判处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符合社会公正正义不雅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刘金胜故意侵害案

——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养四名子女。
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绪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
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奉告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离、孩子抚养等问题。
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谈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
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
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
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
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
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02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法院讯断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条件,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该结合详细案情评判。
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显属发生在一样平常争吵中的轻微暴力。
此种情形下,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综合案件详细情形,以故意侵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
该讯断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范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危害的制止行为。
法律适用中,既要依法掩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把稳把握界线,防止滥用防卫权,特殊是对付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履行致人去世伤的反击行为,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形,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样平常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把稳把握界线,防止权利滥用。
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样平常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侵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绪问题抵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看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要根据整体案情,结合社会"大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认知,做到依法准确认定。
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案件的定性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该、于情相容,符合公民群众的公正正义不雅观念。
对付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轇轕等民间抵牾激化或者因劳动轇轕、管理失落当等缘故原由引发的不法侵害,特殊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哀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去世伤的反击行为,符合公民群众的公正正义不雅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
对付干系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详细情形、特殊是被害方有无差错以及差错大小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绪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履行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缘故原由。
换言之,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金胜具有重大差错。
据此,法院对刘金胜致人轻伤的行为,以故意侵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契合公民群众公正正义不雅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赵宇正当防卫案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01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
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不雅观。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去世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
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分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02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侵害罪备案侦查,侦查闭幕后,以赵宇涉嫌过失落致人重伤罪向审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公民审查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福州市审查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公民审查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03 范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该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危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造成重大危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去世亡,对此不难判断。
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干系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不合。
法律适用中,要把稳综合考虑案件详细情形,结合社会公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第一,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危害。
本案中,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赵宇闻声下楼查看,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脱手合作,拉拽李某。
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韶光条件、工具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子。

第二,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该坚持综合考量原则。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该综合不法侵害的性子、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机遇、手段、强度、危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比拟,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大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危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危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纳与不法侵害基本相称的反击办法和强度,更不能机器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办法要对等,强度要精准。
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详细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赵宇在阻挡、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形下,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分裂,属于重伤二级。
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称。
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
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备被制服,仍旧存在起身后连续履行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此时,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挡李某连续履行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

——分外防卫的详细适用

01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月浮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陈月浮家铁门,叫陈月浮出来斗殴。
陈月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月浮不在家。
陈某某连续敲击铁门,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陈月浮轻伤。
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
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浸染胸部致心包、心脏分裂致失落血性休克去世亡。

02 处理结果

广东省普宁市公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某某无端持刀上门砍伤陈月浮,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去世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任务。

03 范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任务。
法律适用中,要妥当把握分外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第一,根据刑法规定,分外防卫的起因条件限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与一样平常防卫不同,分外防卫起因条件的本色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须要把稳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不法侵害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系暴力犯罪,才能实施分外防卫;干系不法侵害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该适用一样平常防卫的法律规定。
对付干系不法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该把稳从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
本案中,陈某某无端持菜刀凌晨上门砍伤陈月浮,属于利用致命性凶器履行的严重危及他大家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该认定为“行凶”,对此陈月浮可以实施分外防卫。

第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是利用致命性凶器履行的严重危及他大家身安全的行为,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履行的严重危及他大家身安全的行为。
不法侵害人的详细故意内容不愿定,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韶光、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实施分外防卫。
本案中,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其挡开,菜刀掉到地上。
此时,哀求陈月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镇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连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付在黑夜之中高度惊骇的防卫人,是强人所难。
因此,综合考虑案件的详细情形,应该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旧可以实施防卫。

第三,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付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武断依法认定。
实践中,受“人去世为大”不雅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因防卫致人去世亡的案件时,办案机关每每面临外部压力,存有生理顾虑,甚至有的情形下将原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乃至连防卫成分也不予认定。
这是极度缺点的。
作为法律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天职,决不能为了所谓的“相安无事”捐躯法律原则。
否则,既不利于掩护法律的肃静,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精确导向,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更是有失落公道。
对付确系正当防卫的案件,应该勇于担当,严格公道法律,武断依法认定。
实践证明,只有依法讯断,才能赢得好的效果;只要依法讯断,就能赢得好的效果。
本案便是例证,依法宣判陈月浮不负刑事任务后,得到了社会"大众年夜众的普遍肯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公民法院

编辑: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