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及业务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金刚折叠门198_金刚玻璃连续三年财务造假遭罚60万前董事长10年市场禁入 铝合金门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假造定期存款条约和虚构利息收款办法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发卖业务办法虚增发卖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本钱的办法虚增业务本钱。
通过上述办法,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业务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表露利润总额的512.67%。
《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业务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表露利润总额的1,072.90%。
《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表露利润总额的678.57%。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业务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表露利润总额的622.26%。
《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表露利润总额的35.43%。
《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表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假造定期存款条约,合营业务收入造假虚构发卖回款等办法,虚增货币资金。
通过上述办法,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表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表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表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形,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表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干系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由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形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供应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干系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场。
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整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整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
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整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此前,厚交所曾发布对金刚玻璃干系当事人的监管函,因其涉嫌信息表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形,北京永拓司帐师事务所(分外普通合资)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揭橥审计见地的根本为由,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司帐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见地的审计报告。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拓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拓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该在干系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表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形。
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表露该关联交易事变,存在重大遗漏。

广东证监局认为,金刚玻璃表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表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表露信息,或者表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应该担保上市公司所表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全”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株式会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及业务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干系职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掌握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表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详细履行行为直接干系。
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的第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庄大建采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方法;对林仰先采纳5年证券市场禁入方法。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高等管理职员应该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见地。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该对董事会体例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见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应该担保上市公司所表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表露信息,或者所表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任务职员采纳证券市场禁入的方法。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生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下列职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纳证券市场禁入方法: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或者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卖力人、分支机构卖力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职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 (五)证券做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等从事证券做事业务的职员和证券做事机构的实际掌握人或者证券做事机构实际掌握人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卖力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职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任务职员。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惩罚决定书

〔2020〕3号

当事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金刚玻璃),住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庄大建,男,1952年1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林文卿,女,1963年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代)、总经理(代)、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臻,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罗伟广,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苏佩玉,女,1974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范波,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罗嘉贤,女,1985年3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杨时青,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蔡祥,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卢侠巍,女,1958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陈小卫,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郑鸿生,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张坚华,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安吉申,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何清,男,1981年7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肖华,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林顺福,男,1983年1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林伟锋,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支毅,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庄毓新,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梁艳媚,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肖蔚红,女,1976年11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陈伟英,女,1955年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表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备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情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蔡祥、陈小卫、支毅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但未哀求听证。
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也未哀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闭幕。

四、董事、监事和高等管理职员等履职干系情形

2015年8月21日,金刚玻璃表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5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年3月30日,金刚玻璃表露《2015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7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8月26日,金刚玻璃表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6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7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4月29日,金刚玻璃表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7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8月29日,金刚玻璃表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7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4月25日,金刚玻璃表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6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8月30日,金刚玻璃表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6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9年5月1日,金刚玻璃表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担保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全。
金刚玻璃《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附和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赞许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等管理职员书面确认见地,具名的董事为董事会投附和票的4位董事,具名的高等管理职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3月后,庄大建不再担当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玻璃实际掌握人,但其连续为公法律定代表人。
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及业务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干系职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掌握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表露违法行为行政任务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任务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履行了公司信息表露违法行为”的环境,应该认定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干系公告、自查报告、情形解释、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干系当事人讯问笔录、外调回函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表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表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表露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表露信息,或者表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本案事实、任务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形、审议干系定期报告的会颠末议定议、会议表决情形、定期报告书面确认见地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表露违法行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

时任独立董事蔡祥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是基于对管理层和第三方独立司帐师供应信息的基本信赖,通过个人专业判断而做出的谨慎选择;第二,公司不合规的行为暗藏很深,无法大略地通过报告审查创造明显非常;第三,本人不存在主不雅观故意、弄虚作假、严重失落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第四,本人所承受的惩罚,并没有反响本案中不同身份任务主体的差异。

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对定期报告的审议,不存在过失落与失落职行为;第二,仅从结果来倒推履职是否达到标准,不考虑不同参与者的行为表现、信息知情程度等差异,有违公正公道法则;第三,本人已经在其实际履职环境和条件内尽到勤奋尽责,恳请免于惩罚。

时任独立董事支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在担当金刚玻璃独立董事期间以及在审议《2015年半年度报告》时已经尽到勤奋责任,恳请对其依法不予行政惩罚;第二,本人对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涌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差错;第三,本人已经受到本色影响,本色已经达到正式惩罚效果,要求不再给予本人行政惩罚;第四,恳请参考证监会系统不予独立董事惩罚的干系案例,免于对其进行行政惩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干系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对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全性等负有法界说务,应该勤奋尽责,充分理解、节制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谨严的把稳责任和质询责任等,对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有效的监督。
本案中蔡祥、陈小卫和支毅作为金刚玻璃时任独立董事,应依法履行担保金刚玻璃所表露信息真实、准确、完全的法定义务。
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蔡祥、陈小卫和支毅曾经对涉案信息表露事变履行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上述当事人也无法供应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奋尽责责任的充分证据或情由。
根据《任务认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职韶光短、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见地和报告、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存在过失落或失落职、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等申辩见地均造孽定免予惩罚的事由。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该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揭橥见地、承担任务,不能以相信其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要求免除其主动调查、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形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表露信息真实、准确、完全的责任。

第三,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已综合考虑干系任务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度、勤奋尽责情形、后续采纳的方法等,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具有《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环境,对各任务人量罚适当。

第四,当事人支毅提交的干系证据材料,并不敷以证明其在审议《2015年半年度报告》时已勤奋尽责,也不敷以证明其符合《行政惩罚法》所列不予惩罚的环境。
个中,支毅提交的金刚玻璃及干系任务职员的情形解释,不能证明当事人支毅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了特殊关注,无法证明其已勤奋尽责。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见地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惩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媾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一直止实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0〕1号

当事人:庄大建,男,1952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金刚玻璃科技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表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备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情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也未哀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闭幕。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表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干系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的第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庄大建采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方法;

二、对林仰先采纳5年证券市场禁入方法。

自我局宣告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连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当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当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媾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一直止实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任务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