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至2月7日,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共备案查处各种防疫用品及重点民生商品案件37件,个中已结案5件、已投递行政惩罚奉告书13件、正在备案调查19件。
对行政惩罚案件,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将进一步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范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利川市凉雾乡凉雾药店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就手监处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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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利川市凉雾乡凉雾药店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20日以1.5元/只购进一次性口罩20袋,以5元/只发卖一次性口罩400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惩罚款5850元,罚没款合计7800元。

案例2:田泽知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鹤市监处字〔2020〕4号)

2020年1月26日,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个体工商户田泽知经营的生态家园超市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日以4.5元/袋购入口罩18袋。
2020年1月24日,以15元/袋发卖口罩5袋;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又以30元/袋发卖口罩12袋。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8.5元;惩罚款1923元,罚没款合计2281.5元。

案例3: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恩分店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宣市监处字〔2020〕4号)

2020年1月25日,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恩分店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从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6元/只的价格购进KN90口罩500只,以15元/只的价格进行发卖,共发卖119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惩罚款50000元。

案例4: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任务公司贡水分店发卖不合格口罩产品案(宣市监处字〔2020〕3号)

2020年1月23日,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讨时创造,当事人涉嫌发卖“三无”产品口罩。
经查明: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任务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上午配送口罩到当事人位于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63号的门店经营区发卖,配送共11件,每件5000只,共计55000只。
该批口罩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惩罚。

案例5: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任务公司土桥坝药店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任务公司土桥坝药店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任务公司以0.5元/只的价格调拨一次性口罩500只,以5元/只的价格进行发卖,共发卖321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6:恩施喜乐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0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恩施喜乐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硒!
硒片!抗病毒......如果须要硒片的,我原价出售,不涨价,硒明确了可以预防和对这次的肺炎有很好的浸染,目前库存还有2000套盒”等信息,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发布违法广告,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7: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恩高店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手术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政府交办的举报内容,对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恩高店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响水桥23号一楼门店内存放有待售的手术用口罩1814只,发卖单价为2元/只,不能出示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医疗东西监督管理条例》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8: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公司圣医堂店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公司圣医堂店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恩施州洪达医疗东西有限公司,以25元/只的价格购进N95口罩300只,以58元/只的价格进行发卖,共发卖220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9:建始县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任务公司百姓店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建始县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任务公司百姓店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办法从恩施州海知润商贸有限任务公司以14元/只的价格购进N95口罩200个,以28元/只的价格进行发卖,共发卖50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0:巴东县金锭诊所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8日,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巴东县金锭诊所进行检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年底从宜昌高新区爱尔乐保健食品商行以0.7/只的价格购进“江赫牌”一次性医用口罩50袋(10只/袋,共500只),以4元/只的价格进行发卖,截止巴东县局进行现场调查时,当事人的诊所已无该批次一次性医用口罩库存。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1:巴东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2月3日,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巴东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讨。
经查明:2020年1月31日,当事人从巴东县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太矶头分店购进“春莲”牌一次性医用口罩50只(10只/袋),进价2.5元/只,共计125.00元;2020年2月3日,当事人以5元/只的单价发卖20只,计:100元。
当事人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购销差价额达100%。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2:巴东县神农堂大药房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7日,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巴东县神农堂大药房进行检讨。
经查明: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电话联系李某某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18800只。
同日,当事人以2.00元/只的单价对进购的一次性口罩进行发卖,截止巴东县局司法职员现场调查,当事人已发卖一次性口罩5400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3: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任务公司青龙药店涉嫌发卖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2020年2月3日,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咸丰县活龙派出所移交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任务公司青龙药店关于哄抬价格发卖防护用品口罩的违法线索,对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任务公司青龙药店进行检讨。
经查明: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办法从湖南长沙红安医药公司以12元/只的价格购进“联友”牌高效防尘口罩和活性炭折叠口罩共400个,以25元/只的价格进行发卖,共发卖389只。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4:来凤县康泰大药房发卖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讨时创造,当事人发卖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1日和2019年10月12日分别从常德市华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碘伏消毒液”和“医用棉签”,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发卖,在发卖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5:来凤县凤仪佳苑生活超市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讨时创造,当事人发卖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
经查明:当事人从伍某处购进一次性口罩1000只,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发卖,在发卖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6:来凤县诚信大药房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讨时创造,当事人发卖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
经查明:当事人从来凤县和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460只,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在发卖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案例17:刘超涉嫌无照经营案

2020年1月,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讨时创造,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业务执照擅自从事防尘口罩经营活动。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干系规定,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惩罚奉告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下一步,恩施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司法力度,连续曝光一批疫情防控范例案例,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切实掩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武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广大经营者在重大疫情面前,要恪守社会公德、遵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任务,做到依法自律。
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如创造生产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哄抬物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编辑|曾伟

编审|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