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为大庆某小区12-2-901室业主,张某为同楼同单元的802室业主。该栋楼偶数楼层均为复式构造,即高下两层,仅有一入户门,且两层中间的楼板与奇数楼层的地面在同一平面上。房屋交付后,李某创造张某在901室、903室中间单开了一个入户门,认为其行为陵犯了自己对9楼走廊空间的利用权及生活安宁权,遂诉至高新区法院,哀求张某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2万元。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房屋产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霸占、利用、收益和处罚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构造和用场,不得危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柄。案涉楼房利用解释书和业主手册可以证明,混凝土墙体利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且9楼设计图纸显示只有原告及第三人两户有入户门。原告擅自在9楼破墙安装房门,已构成毁坏房屋构造与合理布局,可能造成楼房安全隐患,同时影响相邻权利人居住环境及透风换气等事变,故被告应将在9楼安装的房门予以拆除,规复墙面原状。因原告未供应造成其丢失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大庆中院二审审结这起打消妨碍轇轕案,依法驳回其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打消妨碍轇轕案件,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联络互助、公正合理的原则,精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否将涉案房门予以拆除并规复墙面原状。被告在9楼另开入户门,擅自改变楼层设计与布局,可能影响安全、通畅及安宁等。其余,另开入户门的外墙是公共部分,而非被告专有部分,故被告无权利用公共部分为其个人另开入户门。还有,所谓复式楼,实在是一类楼型,虽是两层楼,且每层都有自己独立的标准层高,但两层间有一个楼下直通楼上的互通空间,从楼下能看到楼上的走廊和栏杆,故应只有一个入户门。被告在9楼另开入户门,与复式楼的特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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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常慧、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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