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2017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如皋人谢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如东拉铝合金废物,下午4时在返回的半路上,车上的电池没电了,就打电话给妹夫石某,让他用面包车拖电动车去修理厂。
下午6时旁边,石某开着一辆面包车沿着334省道一起探求,在如皋与如东两地交界附近找到谢某。此时天色已晚,时针指向8点多,两人一合计,石某将绳子一头绑在汽车底扣上,谢某将另一头绑在他的电动三轮车龙头中间的轴上,两车间的绳子大约长5米。
两人各自驾驶着自己的车辆上了路。当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至311县道交叉路口时,石某瞥见前面路口的绿灯在闪,要变黄灯,就按喇叭,随即刹车。此时,石某觉得车子一振,只听“咚”的一声,他赶紧下车查看,创造谢某连人带车侧翻在面包车右前方,谢某被压在满载铝合金废物的三轮车下面。
事件发生后,石某叫来120救护车并与其他人一起将谢某抬上车,送医院抢救,谢某经抢救无效去世亡。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谢某符合交通事件致严重颅脑损伤去世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负事件全部任务。
近日,如皋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件,致一人去世亡,负事件全部任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闹事罪。终极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讯断后石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