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7月4日),陕西应急管理发布《曝光!
5家企业5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范例案例→》。以下为详情↓↓↓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重大事件隐患整改销号“大起底”行动,进一步增强学好用好重大事件隐患剖断标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充分发挥帮扶辅导和精准司法的震慑浸染,现曝光第二批5家企业的5项违法违规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切实发挥范例案例的警示教诲浸染,警示各种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任务,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红线,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提升实质安全水平。
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办集贸市场叶某某未经容许造孽售卖烟花炮竹1项违法案例
违规行为:2024年1月29日,铜川市王益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依法对王益区王家河街办集贸市场进行安全检讨时,创造叶某某未取得《烟花炮竹经营容许证》发卖烟花炮竹。
法规依据: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容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炮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炮竹经营容许履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炮竹经营容许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炮竹经营活动”。
惩罚决定:依据《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铜川市王益区应急管理局在初步处理的根本上,按照行刑衔接干系规定,向属地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对叶某某作出5日的行政拘留。
二、国能榆林能源有限任务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国能榆林能源有限任务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法律律检讨时创造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利用安全生产用度,将无轨胶轮车租赁费和地面电梯维保费列入安全生产用度利用台账。
法律依据: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用度提取和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用度支出范围”利用安全生产用度,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件的特殊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惩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件的特殊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国能榆林能源有限任务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司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容许证,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卖力人处5万元罚款。
三、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南硕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法律律检讨时创造该公司井下亮化工程工期5个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项目部17名员工仅进行了24学时一样平常从业职员培训,未按新入企员工进行72学时培训。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被叮嘱消磨劳动者的,应该将被叮嘱消磨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职员统一管理,对被叮嘱消磨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诲和培训。劳务叮嘱消磨单位应该对被叮嘱消磨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其他从业职员的初次安全培训韶光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韶光不得少于20学时”。
惩罚决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四、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5月1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法律律检讨时创造:1.洗涤抽滤作业过程(涉及甲苯加注)未按照 GB51283--2020第 5.1.1 条采取密闭设备或采纳有效的安全环保方法(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采纳局部透风、限定暴露表面积等);2.掌握室无交卸班记录干系参数记录、报警记录;未设置操作规程、操作工艺卡和干系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纳技能、管理方法,及时创造并肃清事件隐患。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办法向从业职员通报。个中,重大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惩罚决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五、平利县红堰矿业有限公司“4·23”冒顶事件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平利县红堰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任务,未严格实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风险管控方法,导致于2024年4月23日发生冒顶事件,造成1人去世亡。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惩罚决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平利县红堰矿业有限公司处100万元顶格罚款,并对其紧张卖力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顶格罚款。
来源:陕西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