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

01

丽水铝合金门花厂_杭州常识产权法庭5周年15件范例案例宣告20172022 实木门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5227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96号

入选情由

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
本案系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针对“Peppa Pig”(“小猪佩奇”)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柄的理念,信守国际条约,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小猪佩奇”首例胜诉讯断,有效保护国外当事人合法权柄。

本案入选“2019年度公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简要案情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得到作品登记证书。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创造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中发卖印制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该款涉案商品详情上利用了一张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容许发卖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嘉乐公司未经容许生产、发卖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经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聚凡公司、嘉乐公司立即停滞侵权,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网页链接,聚凡公司、嘉乐公司赔偿经济丢失以及合理用度共计公民币4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嘉乐公司超出授权产品类型、授权书限定的渠道生产、发卖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且案涉被控侵权行为发生韶光明显不属于授权期限内,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聚凡公司发卖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干系,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凡公司未能供应发卖条约、付款凭据、交付凭据等用以证明其系通过合法渠道得到涉案被控侵权复制品的证据。
遂讯断聚凡公司、嘉乐公司立即停滞侵权,聚凡公司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公民币30000元,嘉乐公司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公民币1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嘉乐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紧张在于嘉乐公司生产、发卖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得到合法授权。
嘉乐公司曾与娱乐壹公司等签订过《商品化容许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未经娱乐壹公司书面批准,嘉乐公司不得生产或安排生产或推销授权产品,并约定授权产品的在线分销限于天猫、京东和亚马逊在线网店。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见,嘉乐公司生产、发卖涉案“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的行为并不属于授权容许的行为。
嘉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容许,生产、发卖带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侵害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聚凡公司未经容许,发卖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在网络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均答允担停滞侵权、赔偿丢失的民事任务。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性子、独创性程度、有名度、玩具行业正常利润率、该美术作品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嘉乐公司、聚凡公司的主不雅观差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干系成分及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用度,并参考被控侵权产品市场价格、发卖数量等干系成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02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打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

入选情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任务的法律案例。
二审判决认定微信小程序做事供应者供应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做事,应根据《侵权任务法》第三十六条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微信小程序做事供应者收到权利人的关照后,在无法实现对涉嫌侵权信息进行定位打消,删除全体小程序又导致干系利益明显失落衡的情形下,应综合考量其供应做事的性子、形式、种类,被控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详细成分,采纳技能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方法。
本案对今后可能涌现的新型网络做事供应者干系案件的审理具有启迪和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微信小程序是一种不须要下载安装即可利用的运用程序。
深圳市腾讯打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微信"大众年夜众平台”官网供应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对小程序“产品定位及功能先容”表述为“是一种全新的连接用户与做事的办法,它可以在微信内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同时具有出色的利用体验”。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经授权取得《武志红的生理学课》笔墨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2018年7月4日,刀豆公司创造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赞公司)运营的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红生理学”收听栏目,经比对,个中“命运”“自我的稳定性与灵巧度”音频内容与权利作品同等,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百赞公司、腾讯公司立即停滞侵权,即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上的涉案作品,腾讯公司立即删除上述三个侵权微信小程序,百赞公司、腾讯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丢失以及合理用度共计公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音频内容构成侵权,百赞公司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鉴于涉案音频内容无法定向删除,不宜哀求腾讯公司承担开拓者小程序内容涌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任务。
遂讯断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公民币15000元,驳回刀豆公司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刀豆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供应的微信小程序做事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自动接入做事和自动传输做事、自动缓存做事、信息存储空间做事、搜索或链接手事中的任何一种,故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根据《侵权任务法》第三十六条“关照-删除”规则认定。
因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关照并哀求采纳必要方法,且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故腾讯公司并不存在差错,不须要承担帮助侵权的任务。
腾讯公司不具备进入开拓者做事器、打仗做事器内容的技能能力,无法实现对侵权内容的“定位打消”,哀求其删除被控侵权的小程序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危害的必要限度。
因此腾讯公司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任务,但腾讯公司在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关照后,仍需根据《侵权任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综合考量网络做事供应者供应做事的性子、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详细成分,以技能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采纳其他必要方法。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03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株式会社著作权侵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号(先行讯断)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

入选情由

网络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近年频发,引起干系法律问题大谈论,产生诸多争议。
本案一审先行讯断以5万余字的篇幅,对网络游戏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详细的保护路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游戏侵权救援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游戏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可予以保护;未直接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而是科学地根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类推适用法律加以保护;针对游戏侵权救援的急迫性,创造性地适用“先行讯断+临时禁令”模式为权利人供应救援。
本案裁判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的核心原则,补充了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理论空缺,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法律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拓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供应了非常有代价的参考。

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系《蓝月传奇》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著作权容许。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仙峰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炎火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陵犯了其著作权,故共同起诉要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滞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办法向"大众年夜众供应、宣扬、运营《炎火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肃清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公民币3065万元。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在于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但由于作品类型法定之限定,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等具备独创性但未被法律类型化的客体,须要适用法律阐明和漏洞补充规则进行保护。
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其情节详细到一定程度并可表示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安排时,同样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
关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的保护应适用何种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时所规定的类电作品显然不包括网络游戏,径行将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有违文义阐明和立法阐明,对游戏的保护应该考虑适用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附近,从著作权法勉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大众年夜众增加额外包袱的情形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轇轕。
涉案《蓝月传奇》在连续的动态画面及游戏所包含的情节上均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所哀求的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炎火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详细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不雅观上基本同等,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仙峰公司立即停滞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炎火武尊》手机游戏。
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暂未生效,不具有逼迫实行力,为及时供应救援,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滞侵权行为。

一审先行讯断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专利权案件

04

罗某与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795号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18)浙民终551号

入选情由

本案涉及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问题。
对此,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可与不可,两派不雅观点光鲜对峙。
本案未采纳“一刀切”式的思路,而因此为须要视详细环境确定。
鉴于现有设计抗辩并不哀求设计内容已经在客不雅观上实际被公众知晓,而是哀求具有为公众年夜众所知的可能性,故对付公开性较强的朋友圈内容,可以认定为符合现有设计的条件。
本案所涉朋友圈的发布者系市场经营者,出于推销产品目的而发布朋友圈的,可以认定为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条件。
此外,出于推销目的在朋友圈发布产品,该产品可能已经被实际发卖或利用,进而被"大众知晓,构成现有设计。
本案的裁判对付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入选“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罗某是ZL201630247806.0号“门花(铸铝艺术-2)”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人,指控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贝宁公司)印制在宣扬册中的一款门花产品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
经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不雅观设计构成近似。
司贝宁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一微信账户的朋友圈中已经发布前述设计,遂主见现有设计抗辩。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法中规定的现有设计应该是指该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能够为"大众年夜众得到的状态,具有被获知的可能性,而非哀求其已经实际被"大众年夜众得到。
本案中,首先,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一种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体,相反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可以通过设置使其对所有人可见。
浏览朋友圈内容的微信好友也不负有保密责任,而是可以转发,乃至下载后以其他形式作进一步传播与公开。
故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存在被不特定公众所知的可能。
其次,发布涉案朋友圈的微旗子暗记是一营销用微信账户,通过朋友圈推销产品,朋友圈中所发布的产品已经在售,"大众年夜众已经可以购买并利用。
作为门花的设计,一旦公开发卖或利用即已经为不特定"大众所知。
因而,该朋友圈内容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据此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05

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影象合金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98号

二审:最高公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6号

入选情由

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轇轕案件中,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每每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本案讯断结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理根本及干系法律阐明,对专利侵权警告的发送工具是否适格、被警告人或其短长关系人所发催告函是否须明确对方行使诉权的详细办法、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怠于行使专利权做出详尽阐释和准确认定,明确了专利侵权警告的适格判断标准以及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怠于行使专利权的逻辑内涵,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审判供应了参考借鉴。

本案入选“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兰州西脉影象合金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西脉公司)申请了一种“自加压弹性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得到授权并至今有效。
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在后申请了“一种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
2017年2月24日,西脉公司就中电公司的该专利提出无效发布要求,后该专利权被发布全部无效。

2017年4月11日,西脉公司向浙江火炬科技评估中央(以下简称火炬中央)发送状师函,载明: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影象合金垫圈”产品已严重陵犯西脉公司的“自加压弹性垫圈”专利权,哀求火炬中央撤销缺点的科技成果鉴定。

2017年5月10日,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状师函,回答:中电公司根据其“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而生产的“自愈式智能影象合金垫圈”产品不侵权,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形,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轇轕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见”,并哀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

2018年1月24日,中电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自愈式智能影象合金垫圈”产品不侵害西脉公司的“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认为:中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一样平常条件,亦符合《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陵犯专利权轇轕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八条关于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殊条件。
个中,(1)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声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并未哀求系企业或者系原告的高下游企业,且火炬中央此前就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影象合金垫圈”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估,西脉公司所发侵权警告显然已经使中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
(2)对付被警告人或者短长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所强调的是被警告人或其短长关系人的书面催告责任。
结合本案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的状师函中“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形,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轇轕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见”,并哀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的环境,应该认定中电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催告西脉公司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的责任。
(3)本案中,西脉公司就“自愈式智能影象合金垫圈”产品向火炬中央发出了侵权警告,并非针对中电公司的“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其提出专利无效发布申请,并不能阻却中电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经庭审比对,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影象合金垫圈”产品没有落入西脉公司“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遂讯断确认中电公司的涉案产品未陵犯西脉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审宣判后,西脉公司不服,向最高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最高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06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轇轕案

案件索引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7)浙01行初504、558号

入选情由

本案是二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自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事情以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在掩护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统一性方面持续发力。
本案中,因行政相对人不服专利行政裁决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权益、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掩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柄,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法性和威信性。
本案的处理表示了公民法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发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加大法律行政保护协力具有一定的推动浸染。

简要案情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光公司)就其拥有的“一种六面体铁线盒”实用新型专利与第三人的专利侵权轇轕,向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要求。
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后,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履行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行政司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丽知调字[2017]17号、18号专利侵权轇轕案件处理决定,决定撤销要求人的专利侵权轇轕处理要求并就同一专利不再受理要求人的专利侵权轇轕处理要求。
奥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丽水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须要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故从权益、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否精确的问题,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行政司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轇轕应该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须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滞侵权行为的,应该明确写明责令被要求人立即停滞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工具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该驳回要求人的要求,本案中,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所作的两项处理结论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并限定了奥光公司对其他涉及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主见权柄的权利,缺少法律依据。
被诉行政决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即《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及《专利行政司法办法》均与涉案要求事变及处理程序无关,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对奥光公司的要求事变作出处理,属适用法律缺点。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认为,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存在前后法律文书所载备案受理韶光不一致、未及时将案号变更情形关照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书面投递法律文书、抽样取证清单所载信息缺失落等程序瑕疵和轻微违法的环境,但鉴于并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法院终极认定该程序轻微违法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轇轕处理决定的程度。

综上,被诉处理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适用法律缺点,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确认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丽知调字[2017]17、18号专利侵权轇轕案件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牌号权案件

07

惠氏有限任务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某、管某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2号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

入选情由

本案是浙江法院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阐明》第一案,终极全额支持了牌号权人3055万元的赔偿要求,彰显了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决心和能力。
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本钱,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落,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援,让“陵犯知识产权便是盗取他人财产”不雅观念深入民气。

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惠氏有限任务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在研究、开拓、制造和发卖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环球领先地位,是“惠氏”“Wyeth”等牌号的牌号权人。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利用惠氏(WYETH)牌号的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就已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发卖,并在海内容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利用“惠氏”“Wyeth”牌号。
经由长期的推广利用,“惠氏”“Wyeth”牌号在婴幼儿奶粉等产品中取得了较高的有名度。
2015年,惠氏公司旗下奶粉业务在中国市场的发卖收入打破100亿元。

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自2010年景立以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发卖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办法在洗护用品等种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牌号。
广州惠氏公司还在宣扬推广中暗示与惠氏公司干系联。
此外,在广州惠氏公司受让取得的六个“惠氏”“Wyeth”牌号被发布无效以及最高公民法院讯断认定广州惠氏公司利用“惠氏”“Wyeth”构成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其仍连续利用“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发卖干系母婴洗护等商品。
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爱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恒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惠氏公司)经广州惠氏公司授权,在网店上发卖广州惠氏公司委托生产的商品。
个中,仅单恒公司网店的发卖额就超过3000万元。

陈某与管某曾系夫妻,陈某系广州惠氏公司、正爱公司的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收款;管某系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的股东,广州惠氏公司的股东、董事;广州惠氏公司与单恒公司亦存在关联关系。
管某还在喷鼻香港成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用于转让“惠氏”“Wyeth”等牌号。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法院起诉,哀求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滞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丢失公民币3000万元以及合理用度55万元。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六被告在其生产、发卖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扬册上利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扬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惠氏公司注册牌号相同或近似的牌号,随意马虎使干系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稠浊,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牌号专用权,并认定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利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判赔金额方面,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考虑到原告的牌号有名度高、被告攀附惠氏公司商誉及字号的恶意明显、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韶光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涉案产品关乎婴幼儿康健安全等成分,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取惩罚性赔偿的办法予以打算。
经由打算,无论是基于网店、经销商渠道还是广州惠氏公司大区经理自认的发卖金额,所打算的被告获利均超过了1000万元。
因此,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打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08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株式会社、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牌号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号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

入选情由

近年来,反向稠浊问题引起学界与法律界诸多谈论,但在我国对反向稠浊认定标准尚无明文规定的背景下,仍缺少客不雅观统一的判断标准。
本案首次详细梳理了反向稠浊的认定路径,强调了反向稠浊与正向稠浊对牌号权的保护具有相同性子,不能分开牌号权的实质属性以及牌号侵权判断的标准对反向稠浊进行认定,对付牌号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牌号的显著性、有名度成正比。
在被诉标识有名度高于权利牌号的情形下,显著性弱、有名度低的牌号,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不能把被诉标识的有名度作为稠浊可能性的考量成分。
本案同时强调了在反向稠浊判断中应重点剖析牌号之间的共存可能性和各方利益的衡量。
在两者存在共存可能性的情形下,对付反向稠浊的认定应该相称慎重,需从牌号权人、被诉侵权标识的利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建发厂)拥有注册号为第1244366号的“

”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运动用手提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购物袋,公函包,钱包,书包。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在产品金属装饰扣及相应的产品广告、产品宣扬册上,在专卖店店面装潢中,在产品内衬、垫纸、会员操持书上,在官网、微信客服短信中利用“mk”“MK”“

”“

”“

”等被控侵权标识。
建发厂认为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干系"大众的稠浊和误认。
故诉至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哀求停滞侵权、赔偿丢失、肃清影响。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发厂主见的反向稠浊不成立,情由如下:首先,在进行反向稠浊判断时,标识的近似性、注册牌号的显著性、有名度、干系"大众年夜众的把稳力程度等判断标准与正向稠浊并无不同,但不能把被控侵权标识的有名度作为稠浊可能性的考量成分。
在本案诉讼时,“MICHAEL KORS”品牌在时尚箱包行业已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行业荣誉,被控侵权标识亦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有名度。
“MK”作为“MICHAEL KORS”的首字母组合,消费者更随意马虎将被控侵权标识与“MICHAEL KORS”联系在一起,但这属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经由正当经营所取得的商业成果,对其合法权柄应该予以保护,而非通过认定反向稠浊的办法予以抢夺。
其次,反向稠浊须要重点稽核牌号共存的可能性。
本案中,在“MICHAEL KORS”品牌入驻中国时,涉案“”牌号并未通过建发厂持续大量的利用,得到更强的对字母相同牌号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市场空间。
因此,涉案“

”牌号和被控侵权标识具有在市场上共存的可能性,对付干系消费者而言并不会当然地造成稠浊或误认。
末了,从牌号权人、被控侵权标识的利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反向稠浊亦不成立。
建发厂曾经通过“Monkey”“Magnificence Knight”等阐释拟授予涉案“

”牌号独特的含义,该含义使得涉案“

”牌号在市场竞争中完备可以与象征“MICHAEL KORS”简称的被控侵权标知趣区分,但建发厂并没有持续努力为涉案“

”牌号创造独立的市场代价和地位,而是通过申请注册并大量利用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整体形态更为靠近的标识来追求与被控侵权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来源相稠浊的结果。
对付这种试图不劳而获且有违公正竞争原则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
对付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而言,其通过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建立起来的被控侵权标识与产品之间的稳定联系,属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商业成果和竞争上风。
被控侵权标识中凝聚的其商业信誉和竞争上风应该得到认可和保护,故应该许可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

”牌号适当的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原谅性发展。
对付消费者而言,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

”牌号已产生整体性差异,不会造成稠浊和误认,如认定反向稠浊成立,反而会造成干系消费者识别本钱的增加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建发厂的全部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建发厂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09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株式会社与浙江风尚建材株式会社、浙江当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号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

入选情由

本案原被告各自持有“奥普”牌号,双方当事人轇轕长达十年,期间历经多次诉讼。
本案对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诉讼时效、驰名牌号认定等诸多争议问题逐一进行梳理。
终极认定原告牌号属驰名牌号,被告不正当利用驰名牌号的市场荣誉,其利用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确定80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力地掩护了“奥普”牌号的品牌代价,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本案裁判对侵权案件中注册牌号之间冲突的处理、驰名牌号的认定与保护等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两原告系利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奥普”牌号权利人,被告浙江当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于2009年受让“

”牌号(核定利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上)。
2013年开始,当代公司通过容许浙江风尚建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风尚公司)在扣板商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厂房、杂志广告、网站上大量利用“

”牌号,且辅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顶专家与领导者”等笔墨进行宣扬,通过攀附“奥普”驰名牌号的有名度实现了迅速扩展,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进行了多次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对付“奥普”牌号的品牌代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两原告故以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要求判令停滞侵权、肃清影响、连带赔偿经济丢失公民币2000万元。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前涉案“奥普”牌号曾多次被法律、行政认定为驰名牌号,在2012年至2015年间,两原告供应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在2012年后两原告对涉案“奥普”牌号进行了持续的利用、宣扬和推广,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掩护了行业荣誉并提升了品牌代价,为海内干系"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年夜名誉,故认定两原告利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号“奥普”、第1187759号“奥普”牌号为驰名牌号。
被告在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利用复制、摹仿涉案“奥普”驰名牌号的被控侵权标识,足以使干系"大众误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奥普”驰名牌号具有相称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牌号的显著性,亦不正当利用了“奥普”驰名牌号的市场荣誉,具有攀附原告“奥普”牌号有名度的恶意,危害了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讯断侵权成立,并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讯断禁止被告利用该注册牌号。
对付赔偿数额,通过法院调取的证据,确认被告牌号一年的容许利用费至少400万元,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专卖店数量、规模、部分经销商的发卖金额、主不雅观恶意程度及侵权行为对原告牌号荣誉的影响等各种成分,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或原告的丢失均已远远超过300万元的法定最高赔偿限额,作出了800万元的高额判赔。

一审宣判后,除盛某以外确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10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上海雷尼威尔丈量技能有限公司、上海雷尼威尔技能有限公司、杭州儒星自动化掌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64号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18)浙民终1096号

入选情由

行为人利用恶意申请并得到注册的牌号,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本案讯断针对这一主要问题,作出了条理清晰的解答。
针对权利人在先注册的有名度和显著度较高的牌号,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多次申请注册并利用与之附近似的标识,在相应牌号申请注册失落败或被发布无效后,仍旧予以突出利用,主不雅观上难谓善意。
其在注册有效期间的利用行为亦可被认定为牌号侵权行为,侵权人须要为该等利用行为付出代价。
本案中,法院对权利人诉讼要求有力、有效的支持和确认,为权利人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行为供应了路径参考,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供应了有益借鉴。

本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简要案情

上海雷尼威尔丈量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尼威尔丈量公司)、上海雷尼威尔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尼威尔技能公司)等在网站页面、公司门头、室内墙、宣扬册、名片、传感器读数头产品及其外包装、条形码、出库单、产品利用手册等多处均标有能干的“RENYWELL”标识;杭州儒星自动化掌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星公司)发卖的产品和外包装、条形码上突出利用了“RENYWELL”标识;雷尼威尔丈量公司、雷尼威尔技能公司利用“雷尼威尔”“Renywell”作为中英文企业字号并通过网站、产品宣扬册等从事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行为。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认为上述行为陵犯了其“HONEYWELL”“霍尼韦尔”注册牌号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外文笔墨标识与中文笔墨牌号是否构成近似时,应该考虑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中文笔墨与相应的外文笔墨在特定商品上能否形成逐一对应关系。
在本案中,霍尼韦尔公司提交的干系证据表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经由霍尼韦尔公司的宣扬与利用,“霍尼韦尔”在自动化产品、传感器、集成电力系统及与之干系的安防产品领域已享有较高有名度,霍尼韦尔公司在丈量仪器、传感器等商品上同时利用中文笔墨标识“霍尼韦尔”与外文笔墨标识“HONEYWELL”,使“霍尼韦尔”与“HONEYWELL”形成逐一对应关系。
雷尼威尔丈量公司、雷尼威尔技能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设计、研发、制造、发卖丈量仪器及设备、精密传感器行业的经营者,应该知道霍尼韦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46653号“HONEYWELL”牌号及其有名度和显著性较高的事实,理应对随意马虎导致公众与之稠浊误认的商业标志予以避让,避免干系"大众年夜众稠浊误认。
然而,雷尼威尔丈量公司、雷尼威尔技能公司不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多次申请注册并利用与第146653号“HONEYWELL”牌号附近似的标识,在相应牌号申请注册失落败或被发布无效后,仍旧突出利用“RENYWELL”标识,主不雅观上难谓善意。
纵然在第4846944号“RENYWELL”牌号获准注册至被发布无效期间,鉴于雷尼威尔丈量公司、雷尼威尔技能公司攀附霍尼韦尔公司权利牌号的意图明显,其对“RENYWELL”标识的利用行为缺少正当性。
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经全方位、多层次地评估剖析权利信息(包括权利类型、显著程度、有名度、权利利用情形、市场代价等成分)和侵权信息(包括主不雅观差错、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规模、侵权的持续韶光、地域范围、侵权后果等成分),确定赔偿数额公民币3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雷尼威尔丈量公司、雷尼威尔技能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11

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周某某侵害牌号权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021号

入选情由

本案两老字号企业共同传承了“王星记扇”这一非遗传统技艺项目的制作工艺,且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各自形成了多重权利。
两企业间的权利冲突对付法律实践中如何平衡好经营者权利与社会"大众年夜众利益提出了寻衅。
本案裁判综合考量了争议双方对付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比例关系、相互间的权利比重关系以及利用争议标识先后时序关系,终极认定被告构成牌号侵权,同时明确了被告享有正当利用其企业字号与标注非遗传统技艺的权利。
本案讯断在充分尊重和考虑干系历史事实的条件下,秉持公正、老实信用、禁止市场稠浊、有利于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办理争议,彰显了鼓励和支持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康健发展的代价追求,对付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王星记)的前身“王星斋扇庄”由王星斋于1875年(清光绪元年)创办。
经由历代传承人的经营,杭州王星记是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系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依法享有第549924号“王星記”注册牌号专用权,该牌号于1991年注册,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牌号。
绍兴王星记扇厂(以下简称绍兴王星记)于1978年登记开业。
绍兴王星记曾被评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绍兴老字号,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评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杭州王星记认为,各被告“

王星記”“中國绍興

王星記扇子”“绍興

王星記”“王星记”扇等标识的利用侵害其牌号权,要求赔偿经济丢失公民币300万元。
绍兴王星记辩称,“王星记”系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王星記扇”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代表项目名称,亦系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扇子的通称,其作为权利人和非遗项目传承人有权利用干系标识,不构成牌号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王星记率先将“王星记”注册为牌号,并将之持续作为牌号进行利用,得到了较大有名度,更使干系公众年夜众将其产品与该牌号形成了稳定联系。
绍兴王星记的字号注册于杭州王星记之前,但其未供应有效证据证明在涉案牌号注册之前对“王星记”字号简称进行了足以在干系"大众年夜众心目中建立稳定联系的利用。
绍兴王星记对被诉侵权标识的利用虽无明显恶意,但其不当利用办法极易造成市场稠浊,从而危害杭州王星记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及承载于该牌号之上的无形财产权柄,其行为构成牌号侵权。
遂讯断绍兴王星记等停滞侵权,绍兴王星记赔偿杭州王星记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合计30万元,周某某对绍兴王星记的上述债务不敷了债部分承担了债任务。

一审宣判后,绍兴王星记不服,向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绍兴王星记在与涉案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侵害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环境。
综合考虑涉案牌号和字号的历史形成背景、双方的历史关系、涉案牌号有名度、双方对涉案标识的实际利用情形、被诉侵权标识的利用办法、主不雅观意图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稠浊等方面成分,绍兴王星记对被诉侵权标识的利用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难谓正当。
虽然绍兴王星记的字号注册于杭州王星记之前,但无有效证据表明绍兴王星记在涉案牌号注册之前对“王星记”等被诉侵权标识进行了足以在干系"大众年夜众心目中建立稳定联系的利用,故其主见被诉侵权标识系正当利用简化企业名称的事实根本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绍兴王星记并非对其合法享有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商品特点描述的正当利用。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涉案注册牌号的有名度以及绍兴王星记的主不雅观差错、杭州王星记的合理维权开支、双方当事人历史渊源等成分,酌定绍兴王星记赔偿杭州王星记经济丢失及合理维权用度数额合理。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不正当竞争案件

12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

入选情由

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拓运用与权属剖断的新类型案件。
本案生效裁判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付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任务,对付厘清数据行业规则将起到指引浸染。
此外,对付数据资源权利属性以及权利人获取法律保护的法律路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定论。
本案生效裁判以财产权为定位,首次通过法律判例初步划分了各干系主体对付数据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同时授予数据产品开拓者以“竞争性财产权柄”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根本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供应了可借鉴的法律规证。

本案入选“2018年度公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8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拓的“买卖参谋”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网络用户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根本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以供应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的办法,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
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财产;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已本色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遂要求判令美景公司停滞被诉行为并赔偿公民币500万元。
美景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私自抓取、公开利用用户信息,陵犯了用户隐私权以及用户对付用户信息所享有的财产权,具有违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运营者网络、利用会员用户所供应的行为痕迹信息,除用户已公开表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所规定的“限于必要范围+昭示网络、利用信息规则+用户赞许”规则予以严格规制。
经审查,淘宝公司网络、利用用户信息,开拓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正当性。
数据产品经由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掌握和利用,并带来经济利益。
网络运营者对付其开拓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柄。
美景公司未经容许,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讯断美景公司立即停滞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淘宝公司未网络与其供应的做事无关的个人信息,其网络的原始数据系践约履行奉告责任后所保留的痕迹信息,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在原始痕迹数据的根本上,经综合、打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剖析见地,其对信息的利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已远远脱出个人信息范畴,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利用。
淘宝公司“买卖参谋”大数据产品是对付产品购买者开展商业活动而言具有相称参考意义的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上述数据剖析被作为“买卖参谋”数据产品的紧张内容进行了商业发卖,可以为淘宝公司带来直接经营收入,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柄,同时基于其大数据决策参考的独特代价,构成淘宝公司的竞争上风,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美景公司所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以淘宝公司的买卖参谋产品为工具,该平台分享买卖参谋账号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淘宝公司买卖参谋产品的减少,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性。
美景公司恶意组织分享买卖参谋账户、借由危害淘宝公司利益而从中牟利,其行为系对淘宝公司经营行为的阻碍,导致淘宝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和竞争上风的削弱。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13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52号

二审: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20)浙民终515号

入选情由

本案涉及对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网络平台吸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目前对付此类网络领域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竞争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界线尚不明晰。
作为首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认定主播跳槽及平台吸收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讯断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和条约救援有效性的条件下,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代价,强调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秉持的谨严、谦抑原则,对推动构建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有益的考试测验和探索,对类案裁判亦具有标杆性辅导意义。

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代价案例”。

简要案情

触手平台系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迅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讲授平台。
2015年8月开始,李某陆续与上海伊恬文化传播中央(以下简称伊恬中央)等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独家互助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委托李某在触手平台进行独家游戏讲授,不得为其他平台供应做事,李某的推广用名为“圣光”。

2018年9月1日,李某以“触手圣光转虎牙”为名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
此时,李某已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签订条约,并收取首付款45万元,但未将干系情形关照开迅公司。
开迅公司后对李某的账号进行了临时封禁。
同月3日,李某又重新和伊恬中央签订《签约主播独家互助协议》,回归触手平台重启独家直播讲授。

2019年3月1日,李某在触手平台直播267分钟后,又于当晚6时转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开迅公司接到伊恬中央关照后对李某的账号进行了封禁。
李某后续仍利用原“圣光”昵称及原头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

开讯公司认为虎牙公司故意利用其造就的主播,利用主播与用户的粘性,通过利用相同昵称、头像等影响力成分,与李某共同履行了盗取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哀求李某、虎牙公司赔偿丢失公民币1319.5万元及合理维权用度20万元。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市场竞争中,自由是原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干预是例外,个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样平常条款进行规制尤其应该慎重,而左券自由是竞争自由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付已经建立起条约关系确当事人(经营者)而言,条约的约定以及干系的条约法律规定已经对双方的权利供应了特殊的保护,在违约行为发生时,一样平常应直接适用条约的约定及干系的条约法律规定,这属于经营者自由竞争的范畴。
除非经营者的行为在违反条约责任之外,还危害了公共政策所保护的其他利益,比如对付员工不正当表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与保护知识成果、鼓励知识创新的公共政策相背离,应同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当在条约法之外,再以违反老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名义进行干预,否则就不恰当地侵入了左券自由的领域。

开迅公司指控李某与虎牙公司进行签约、如约等被控侵权行为,均系李某违反条约约定的竞业限定责任,可通过条约约定和干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并未危害公共政策所保护的其他利益。
开迅公司指控虎牙公司利用李某从本家儿播业务等被控侵权行为,从一样平常的社会代价不雅观衡量,虎牙公司未尽到合理谨严的把稳责任,具有差错。
但虎牙公司不存在恶意勾引的行为,亦非有针对性地攫取竞争平台的用户流量和竞争利益,未履行用户导流的行为危害消费者利益,且在开迅公司与李某等存在条约关系的情形下,条约救援和自由竞争并未失落灵,尚不须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参与。
综上,虎牙公司、李某的涉案行为并未违反老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讯断驳回开迅公司的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开迅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14

南方中金环境株式会社与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

入选情由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尤其是侵害技能秘密案件审理难度较高,原告所主见的密点是否详细明确,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代价性等构成要件,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个中,审查原告所主见的技能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大众年夜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破解技能秘密可保护性难题的关键。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能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如果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能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随意马虎直接获取,则应该认定该技能方案不为"大众所知悉。
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勾引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规范对员工的保密、竞业管理,戒备泄密风险。

本案于2021年入选“浙江法院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八大范例案例”。

简要案情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发卖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种产品图纸。
中金公司采纳制订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履行技能软件加密等方法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曾任生产卖力人、技能员等职务。
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金某从中金公司离职后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发卖、研发。
吴某、姚某从中金公司处离职后相继加入南元公司事情。
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创造,南元公司生产发卖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发卖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遂诉至法院。
中金公司诉称,其投入财力物力人力开拓得到CDL32系列产品的技能图纸,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的前员工,在职期间打仗和获取了其技能图纸,违反保密约定和保密哀求,将其图纸表露给南元公司利用,五被告共同侵害了中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获利巨大,故哀求五被告立即停滞复制、存储并删除侵害中金公司商业秘密的图纸,停滞利用侵权图纸生产发卖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产品,连带赔偿中金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公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用度。
诉讼中,中金公司明确其主见的商业秘密是涉案产品技能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能哀求。
南元公司辩称,中金公司主见的商业秘密密点不明确,且属于公知技能。
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辩称无法得到技能图纸。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能图纸所承载的技能信息,可以实际用于水泵产品的加工,具有现实的经济代价,可以为中金公司带来竞争上风,符合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代价的哀求。
中金公司通过制订《员工手册》、利用保密软件对涉案技能图纸的打仗职员进行管控等办法,对涉案技能图纸采纳了相应的保密方法,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哀求。
对付秘密性要件,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能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能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直接得到,故这些技能信息不为"大众年夜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中金公司主见的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能哀求等技能信息,可通过查阅公开资料得到,属于为本领域技能职员所熟知或为"大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经庭审比对,南元公司的技能图纸中共有22份图纸所载总计47处尺寸公差、6处形位公差与中金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的CDL32产品技能图纸的对应技能信息构成本色性相同,对此南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能信息系其自行研发或通过反向工程取得,亦或具有其他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南元公司的被诉侵权技能图纸实际利用了中金公司的涉案技能信息,侵害了中金公司的商业秘密。
只管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赵某、吴某、金某、姚某曾在中金公司任职,并参与了中金公司的干系经营管理和技能事情,但中金公司并未供应有效证据证明赵某、吴某、金某、姚某详细履行了造孽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表露给南元公司利用的行为,故对付中金公司关于赵某、吴某、金某、姚某的侵权主见,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依法讯断南元公司立即停滞侵害中金公司涉案技能图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滞复制、存储并删除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能图纸,停滞利用侵权技能图纸生产、发卖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赔偿中金公司经济丢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用度1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讯断现已生效。

垄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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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与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轇轕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270号

入选情由

本案系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往后受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轇轕,涉及“断供”在反垄断法上的定性问题。
案涉商品为牙科医疗东西,关乎民生;案件被告为牙科产品有名品牌登士柏,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本案一审裁判予以妥处,实现息诉服判的效果。
本案讯断详细论述了限定转售价格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要件:履行主体包括两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形式包括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内容中对最低转售价格进行限定,协议的履行会产生打消、限定竞争的效果等。
终极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发函哀求经销商“断供”这一单方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限定转售价格型纵向垄断协议,对类案具有借鉴启示意义。

简要案情

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苗苗公司)经营“梅苗苗药械城”,发卖包括登士柏等品牌的牙科产品。
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士柏公司)系登士柏品牌牙科产品的经销商。

登士柏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发出关照函:“致登士柏全国临床授权经销商:经由登士柏公司取证查实,以下电商平台存在低价发卖登士柏临床产品的行为,1.……3.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梅苗苗)。
其低价发卖行为给我们的价格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为掩护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所有经销商的共同利益,现严格禁止所有登士柏临床授权经销商(包括其下线二级商)向以上三家电商平台调拨及发卖任何登士柏临床产品。
如创造有经销商连续违规供货,登士柏公司将严格追查到底,并取消其登士柏经销商资格。
特此关照……”康健苗苗公司认为登士柏公司的发函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遂起诉哀求判令登士柏公司停滞相应行为,赔偿经济丢失等。

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应同样适用于该法第十四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结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至少应该具备如下要件:1.实在行主体包括两方——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形式包括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2.协议内容中对最低转售价格进行限定;3.该协议的履行会产生打消、限定竞争的效果。

本案中,首先,登士柏公司向其经销商发“关照函”是单方行为,而非双方行为。
在缺少相应证据表明各经销商接管该关照函并遵照实行的条件下,发函这一单方行为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前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其次,该关照函中并未明确限定登士柏公司产品的最低转售价格,而是仅指出康健苗苗公司存在低价发卖登士柏公司产品的行为,对其价格体系造成冲击。
再次,在案并无证据表明登士柏公司与其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中约定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末了,康健苗苗公司未对被控行为是否具有打消、限定竞争的效果进行举证。
康健苗苗公司所举证据也不敷以证明登士柏公司在干系市场中具备支配地位或至少具有较强市场掌握能力,难谓其发函行为将产生打消、限定竞争的效果。
综上,康健苗苗公司的主见不能成立,讯断驳回其全部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讯断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