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周某租赁李某的三间商铺用于经营超市。期间因经营须要,并经李某赞许,周某安装钢化玻璃门两扇、玻璃窗一壁。2020年4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该商铺出售给张某,并担保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该房屋,后周某连续租赁该商铺。2022年12月28日,租赁到期后周某不再续租,哀求带走两扇玻璃门和一壁玻璃窗,张某认为买房时玻璃门窗已存在,没有任何人奉告玻璃门窗系周某安装,且周某明知房屋买卖已有2年,租赁期间一贯未曾提过或奉告过玻璃门窗的事情,遂谢绝返还。周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河南省封丘县法院。
法院讯断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罚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环境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危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周某租赁李某的房屋时加装了案涉玻璃门两扇、玻璃窗一壁,后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但其并未奉告张某案涉玻璃门窗系他人所有。且在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李某担保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统统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张某实际霸占案涉房屋及玻璃门窗,并已向李某支付了房屋价款。综上可知,张某在受让房屋时并不知道玻璃门窗系周某安装,受让时系善意人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并霸占案涉房屋玻璃门窗已实际取得案涉玻璃门窗的所有权。故对付周某哀求张某返还案涉玻璃门窗的哀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干系规定,讯断驳回周某诉请。讯断后法官提醒周某可依法向李某另行主见丢失赔偿。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在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一定要确保自己享有物品处罚权。如属于他人的物品,须要征得所有权人赞许,且要向买受人如实奉告。买受人在购买前也要仔细理解物品详情,确保产权明确方可进行购买,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轇轕。
来源:辽宁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