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大队监督司法职员在对位于于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回龙寺镇的一家商务旅社进行监督检讨时,创造该职员密集场所的二楼经营区域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接济的防盗窗,且未开设逃生窗口,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在行政惩罚奉告前完成整改并向消防接济机构供应书面报告,经核实,该单位主动肃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符合减轻惩罚的环境。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消防接济机构行政惩罚案件裁量辅导见地》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宁县消防接济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公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下一步,大队将连续加大司法力度,紧盯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全力提升辖区消防安全戒备能力,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唐湖湘 黄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