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被告人艾某某在宣恩县万寨乡盗窃作案3起,盗窃总代价公民币234元的物品。2018年10月,艾某某先后在宣恩县万寨乡盗窃玄色大衣1件、6斤猪大肠和5斤猪水油。经宣恩县物价认证中央认定,被盗猪大肠代价48元、猪水油代价公民币10元。艾某某在宣恩县万寨乡盗窃铝合金桌子1张。经宣恩县物价认证中央认定,该张桌子代价公民币176元。
宣恩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在盗窃犯罪所处有期徒刑实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惩罚,被告人艾某某入户盗窃且有前科,酌定从重惩罚;被告人艾某某在庭审中志愿认罪,酌定从轻惩罚。根据被告人艾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艾某某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