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娄高明系韶关学院二级教授、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
2016年3月,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韶关市公民审查院刑事拘留。
2017年1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公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6年。
法院认为,娄高明在韶关学院任教授及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韶关学院容许,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事情职员利用韶关学院及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涉案企业和个人有偿检测猪血清等病样,或有偿培养、制备“自家疫苗”,事后向涉案猪场收取检测费和疫苗费,未向韶关学院申报请示并将干系款项占为己有。
娄高明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等公民法院,辩称干系钱款是其多年兼职做事养猪户所得,属于依民事条约所获合法收入,不存在可供贪污的科研经费。
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等公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公民审查院以证据不敷为由申请撤诉,同年7月9日,法院答应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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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院撤诉情由: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敷。

【推举情由】

娄高明凭借自身的学术知识与专业能力,通过创造性的科研活动为社会创造代价,倒是以无辜地身陷囹圄长达两年之久,这折射出了我国高校学术评价机制轻重失落衡、科研职员身份定位不明等突出问题。
本案对付合理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的界线、精确把握科研职员以自身专业知识供应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性子,具有主要意义。

案例二 安徽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村落民周继鼎一家五口遭砍杀,其女儿周翠菊当场去世亡。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落的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
1999年3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公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去世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1999年7月,安徽省高等公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去世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等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2016年12月24日,安徽省高等公民法院决定再审,并于2018年1月10日改判周继坤等五人无罪。

法院认定: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全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
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对周继坤等五原审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应该改判无罪的见地,本院予以采纳。

【推举情由】

一起涉及五名被告人的重大杀人案件,历经多次审理,各被告人终获无罪。
在薄薄几页无罪讯断的背后,是各被告人坚持自证明净的执着信念,是代理状师21年的坚守与付出、对公正与正义的执着追求。
他们从阅卷、做阅卷笔录、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撰写辩解词、代理申说各个环节入手,各司其职,终于等来了迟到的正义宣判。
本案对付今后类似的故意杀人疑难案件的审理,具有主要的参考代价。

案例三 河北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9年1月17日,唐山市迁西县新集镇新集村落两名女童被人杀害,两天后尸首在村落中井里被人创造。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廖海军、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
2003年7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廖友、黄玉秀有期徒刑5年。
2009年8月,最高公民法院指令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再审该案。
2009年底,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尚不清楚,撤销了唐山市中级公民法院的讯断,并将该案发回唐山市中级公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再审,发布廖海军、廖友、黄玉秀无罪。

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动机不明,有无作案韶光、抛尸韶光不明;廖海军供述的作案凶器铁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鉴定;关于廖家东屋门下缘提取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认定是被害人血迹的依据不敷。
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供述前后抵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抵牾,其他证据之间的抵牾亦不能得到合理打消或阐明,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全的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体系,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故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推举情由】

廖海军案终极发布无罪,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利,但在漫长的诉讼中,廖海军的双亲尚未来得及见证一家人沉冤平反,即已先后逝去。
该案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第一,如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得不到贯彻,审判权的依法、公道行使便无从谈起;第二,如果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得不到遵照,就随意马虎在定罪证据不敷的情形下,使无辜的被告人遭受监牢之灾。

案例四 广东韩朗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例简介】

韩朗1983年入职深圳海关并担当关务员,卖力货车载货及乘客行李检讨等事情,1990年离职后以做生意为业。
2016年7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公民审查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由,将韩朗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2014年3月至5月间,韩朗以找海关职员疏通关系、帮助于某得到从轻处理为由,多次通过他人向于某的家属孟某索取钱款共计35万元。
韩朗利用其原在深圳海关任职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深圳海关的一些职员,企图在于冬生案件退回深圳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后,让上述事情职员能利用职务之便给予相应帮助,但于某所涉刑事案件没有明显进展。
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韩朗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韩朗不服并提出上诉。
2018年7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发布韩朗无罪。

法院认定:附案证据所证明的案情事实,尚不敷以证明韩朗的行为唯一地只与“利用其原权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系联。
缘故原由有二:第一,韩朗担当公职期间只是最基层的关员,其只有被领导的可能,因而其与其他海关事情职员形成的只是一样平常的同事关系;第二,本案发生距韩朗离职相隔24年,作为具有公职身份时也只是一样平常公职职员的韩朗,其几无可能再基于原权益或地位而对其他公职职员产生影响,韩朗所找寻的原海关同事纵然乐意供应帮助,基于的也完备可能(亦即不能打消)是由原同事关系发展而来的朋友情意或原同事的情面。
因此,其行为并不愿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审判决有关“利用其原权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事情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拜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依据不具充分的排他性、认定依据不敷。

【推举情由】

本案的辩解状师以“影响力”作为辩解的核心,对韩朗的涉案行为逐一进行了剖析,从而匆匆使本案的二审法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充分解读,结合本案被告人韩朗在海关事情期间所担当的详细职务,明确了韩朗的行为性子,终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无罪讯断结果。
本案的宣判,对付精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影响力、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具有主要意义。

案例五 江西李锦莲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落村落民肖某的两个儿子(分别为10岁、11岁)在自己家附近的石壁上捡食4粒桂花奶糖,食后均中毒身亡。
经鉴定,糖纸上含有“毒鼠强”身分。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落的李锦莲。
同年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公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去世刑,缓期两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李锦莲不服并提出上诉。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等公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李锦莲不服,提出申说。
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等公民法院经再审,裁定坚持原判。
李锦莲仍不服,向最高公民法院提出申说。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西省高等公民法院审理该案。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等公民法院经再审,发布李锦莲无罪。

法院认定:李锦莲供述履行犯罪的关键情节缺少证据印证。
详细而言:第一,犯罪工具桂花奶糖的来源不明、去向不能确定;第二,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证据印证,李锦莲供述用于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火柴杆并未查获,在李锦莲家提取的剪刀未进行任何技能鉴定;第三,干系证人证言不能印证李锦莲履行了投毒行为。
并无直接证据印证李锦莲是否到过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是否在石壁处履行了投毒行为。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未形成完全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履行了犯罪行为。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

【推举情由】

对付二十年前发生的这起命案,李锦莲的辩解状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剖析,创造了有关证据在对本案关键情节证明力上的缺失落,并以李锦莲在案发当天无作案韶光、关键情节的认定过于依赖证言为紧张辩点,始终坚持无罪辩解的态度,掩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柄。
再审法院对本案证据链条的深入剖析,也符合了严格公道法律、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的哀求。

案例六 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0年10月28日,辽源市东辽县会民村落的村落民在河套边的白菜地里挖出一具有身的女尸,经辨认,系一年前失落踪的19岁村落民郑某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落的刘忠林。
1990年10月30日,刘忠林因本案被东辽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1994年7月11日,辽源市中级公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忠林去世刑,缓期两年实行。
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核准去世缓讯断。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但一贯未宣判。
2016年1月刘忠林刑满出狱,同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重审该案,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刘忠林无罪。

法院认定: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原判认定的被害人去世亡韶光、作案工具均无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刘忠林杀去世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不一致,本案缺少指向刘忠林作案的关键性证据。
原判认定刘忠林杀去世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
刘忠林及其辩解人提出应改判刘忠林无罪的见地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推举情由】

刘忠林身陷囹圄长达二十五年之久,出狱后又经两年,终于等到了期盼已久的无罪讯断。
本案辩解状师从证据的抵牾之处、证据的证明工具出发,指出除了言词证据之外,本案没有证明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的其他证据,且刘忠林的前后供述、部分证言存在抵牾,以此为根本,坚持为刘忠林进行无罪辩解。
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也从证据出发论证了被告人无罪的情由,对付今后法律机关在处理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不轻信口供、坚持实体与程序公道并重,具有主要意义。

案例七 北京付林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例简介】

付林系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能科学系教授。
2016年3月17日,付林因涉嫌贪污罪被海淀区公民审查院反贪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海淀区公民审查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将其诉至海淀区公民法院。
检方指控:第一,付林利用职务便利,在课题研究实践过程中,将由清华大学利用北京市财政科研拨款327万元委托加工的七台课题试验样机中的五台,以其个人掌握的环能瑞通公司名义,出售给课题试验单位,并使环能瑞通公司获利380万元。
后环能瑞通公司向清华大学退还105万余元,共造成科研经费丢失220万元;第二,2011年至2014年间,付林利用担当北京清华城市方案设计研究院能源方案设计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所与山西双良再生能源开拓利用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培植工程设计条约过程中,指令双良公司将搪塞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到其妻子担当法定代表人的华清泰盟公司,个中439万元被该公司用于经营。
2018年2月14日,付林被取保候审。
2018年9月20日,海淀区公民审查院哀求撤回对付林的起诉,海淀区公民法院裁定答应撤诉。

审查院撤诉情由:被不起诉人付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对该行为性子有一定认识,并于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款项,可以免予刑事惩罚,决定对付林不起诉。

【推举情由】

囿于高校系统编制对科研成果转化的诸多限定,付林以自己成立公司的办法,促进自己的运用型研究成果转化到实践中,但因经费管理不规范而遭遇刑事追诉。
本案辩解状师一贯坚持为付林做无罪辩解,不断提交新的证据并建议检方撤诉。
在状师的不懈努力下,付林历经23个月羁押、取保候审7个月,终于规复明净之身。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背景下,无论是对付应如何构建与完善配套机制以戒备科研成果转化的刑事风险,还是对付应如何利用法律权益发挥科研职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本案均具有主要的参考意义。

案例八 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村落民在新立屯北附近一树林内创造一具女尸,经辨认确定为同年9月10日失落踪的李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摩的司机金哲宏。
1995年10月11日,金哲宏被永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去世刑,缓期两年实行。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之后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再次判处去世缓。
1998年10月,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经第三次审理后仍判处去世缓。
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坚持了前述去世缓讯断。
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表示将对该案进行复查。
2018年3月,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同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等公民法院再审宣判金哲宏无罪。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虽能证明金哲宏曾与李某打仗,但无法证明实在行了杀人行为。
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抵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
原裁判认定金哲宏杀人动机、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被害人李某去世亡韶光的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审查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辩解人提出应改判金哲宏无罪的见地,本院予以采纳。

【推举情由】

金哲宏23年冤狱的背后,是身躯的饱受折磨、内心的惶恐惊惧。
在本案辩解状师的不懈努力下,原判据以认定金哲宏杀人事实的证据终极客不雅观、公道地得到了法院的重新核阅,并匆匆使法院终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为由作出了无罪讯断,使长期关注本案审理的金哲宏的家人与战友得到了宽慰。
金哲宏案对付今后法律机关在去世刑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刑事政策关,坚持最严证明标准具有主要的警示意义。

案例九 河南连大化工有限任务公司、陈教坤等造孽买卖制毒物品案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1日,连大化工有限任务公司与常州某公司签订购销条约,订购甲苯2000吨并销往连云港。
越日,这批货色在途经江苏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时,被张家港市公安机关查扣。
同年8月至9月,连大化工有限任务公司卖力人陈教坤、员工赵春雨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30日,张家港市公民审查院以连大化工有限任务公司、陈教坤、赵存雨涉嫌造孽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张家港市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法院首次开庭,所有辩解人均做无罪辩解。
法院未在这次庭审后作出讯断,另案处理的毛仲子无罪获释。
2018年8月6日,张家港市公民审查院变更起诉,认定前述各被告人触犯了生产、销伪劣产品罪。
同年9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各辩解人再次做无罪辩解。
同年10月29日,张家港市公民审查院再次变更起诉,认定连大化工有限任务公司、陈教坤构成造孽经营罪。
本次变更起诉前,张家港市公民审查院以证据发生变革为由哀求对被告人赵存雨撤回起诉,并得到法院答应。
审理过程中,各辩解人仍做无罪辩解。
同年11月26日,张家港市公民审查院决定对连大化工有限任务公司、陈教坤不起诉。

审查院不起诉情由:经由审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旧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干系规定,决定对陈教坤不起诉。

【推举情由】

本案的辩解状师在无罪辩解的过程中三战三捷,无论是对付证据的灵巧利用、对付干系法律阐明的旁征博引,还是对化学领域专业术语深入浅出的阐明,均展现了他们博识的辩解技巧,使得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性子得以明晰。
本案法院秉持着对待繁芜案件高度谨严的态度、保护民企合法权柄的大局不雅观,在法律适用、刑事政策勾引等方面居高临下,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表示了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准确把握。

案例十 河北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简介】

邯郸市卓峰房地产公司因涉嫌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案,导致6000余名投资群众血本无归,为此邯郸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卓峰造孽集资案事情组。
2016年9月27日,马淑琴带领部分集资参与人到市委门前维权请愿,哀求撤换事情组。
经事情组和群众协商同等,由群众重新保举维权代表与常委,成立参加“三方共管”的群众自治组织,马淑琴以头票当选常委。
同年11月21日,峰峰矿区公循分局以鞭策造孽集会为由对马淑琴行政拘留旬日。
马淑琴被开释后,事情组哀求重新选举常委,但马淑琴仍高票当选。
同年12月23日,马淑琴等三四十名群众先后到信访局、市委及河北巡视组反响事情组违法乱纪的问题,期间还对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同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对马淑琴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公民审查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邯郸市丛台区公民审查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丛台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7日,丛台区公民法院答应丛台区公民审查院撤回起诉。
2018年1月26日,审查院以证据不敷对马淑琴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院不起诉情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敷。
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举情由】

因现实中缺少行之有效的轇轕办理机制,本案被告人马淑琴被迫走上维权之路,但其反响问题、检举揭破的行为却被不当地深究刑事任务。
在本案辩解状师始终如一的辩解之下,检方撤回起诉并终极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被告人重获自由。
本案对付防止刑事手段的滥用、防止当权者利用法律路子对举报人予以打击报复,具有主要的警示意义。

案例十二 湖南姚小皇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2013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岳阳县麻塘镇新建村落村落民在池塘边创造一具男尸。
岳阳县警方通过基因比对,确定去世者系刚从株洲市天元区看守所被开释出狱的冯玉祥。
随后,冯玉祥的亲哥哥姚小皇被锁定为杀人凶手。
2013年1月25日,姚小皇被刑事拘留。
2013年4月23日,岳阳县公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姚小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姚小皇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月17日,岳阳市中级公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3月23日,岳阳县公民法院经重审仍旧认定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
姚小皇仍旧不服并上诉。
2016年9月21日,岳阳市中级公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姚小皇有期徒刑七年,随后报请湖南省高等公民法院复核。
2017年5月5日,湖南省高等公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9月21日,岳阳市中级公民法院发布姚小皇无罪。

法院认定:第一,对付造孽证据的打消问题,姚小皇审前供述网络程序合法性存疑、扣问笔录的客不雅观真实性存疑、其有罪供述存在抵牾;第二,证明姚小皇有罪的部分证据证明力不敷,且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第三,本案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姚小皇有罪,全案证据未形成完全的证明体系,根据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姚小皇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履行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认定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原公诉机关指控姚小皇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推举情由】

本案辩解人从侦查程序违法、造孽证据打消、法医鉴定资格、关键情节缺少证明这四个角度,一以贯之地为被告人做无罪辩解,终极匆匆使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发布被告人姚小皇无罪,这详细表示了法律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公道裁判的哀求,对付今后类似的故意杀人疑难案件的审理具有主要的参考代价。

案例十三 山东刁继龙条约诱骗案

【案例简介】

刁继龙原是山东楷康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7月6日,刁继龙因涉嫌条约诱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10月15日,济南市公民审查院以条约诱骗罪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7日,济南市中级公民法院以条约诱骗犯罪判处刁继龙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刁继龙在未取得任何地皮开拓手续,不具备房地产开拓条件的情形下,公开向社会出售实际并不存在的“凤还阁院”楼盘,骗取94名被害人购房款2900多万元。
刁继龙不服并上诉,2014年12月24日,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2月1日,济南市中级公民法院再次判处刁继龙无期徒刑。
2017年9月22日,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再次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济南市公民审查院以证据发生变革致使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不敷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8年9月5日,济南市中级公民法院裁定答应撤诉。
同年9月10日,济南市公民审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院不起诉情由:用以证明刁继龙具有造孽霸占涉案资金主不雅观故意的证据不敷,致使本案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举情由】

本案被告人刁继龙因资金周转不灵,铤而走险寻求印子钱的帮助,倒是以身陷险境、难证明净。
在辩解状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历经两次重审,检方终于以证据不敷为由撤诉。
本案作为“民事轇轕刑事化”的范例代表,对付今后在涉及经济轇轕的刑事审判过程中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具有主要意义。

案例十四 张文中诱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

【案例简介】

张文中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公民法院以诱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对张文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十万元。
张文中不服并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以前述三个罪名数罪并罚,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十万元。
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满开释。
随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提出申说,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予以驳回。
2016年10月,张文中又向最高公民法院提出申说。
最高公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8年5月30日,最高公民法院发布张文中无罪。

法院认定:第一,物美集团在报告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度,民营企业具有报告资格,且物美集团所报告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家当政策。
张文中未履行虚构事实、遮盖原形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诱骗行为,无造孽霸占前述资金的主不雅观故意,不符合诱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物美集团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不雅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第三,张文中与陈某1、田某1共谋,并利用陈某1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1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央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利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推举情由】

张文中意外的监牢之灾,不仅使自己损失了人身自由,也使得物美集团的运营举步维艰,与浩瀚发展机遇失落之交臂。
本案终极作出无罪讯断,符合加强产权法律保护的急迫哀求。
本案对付今后审判实践中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具有主要意义,也是进一步甄别、纠正其他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契机。

案例十五 福建李龙非国家事情职员受贿案

【案例简介】

李龙原系福建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卖力人,因涉嫌非国家事情职员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4月14日,福清市公民审查院提起公诉,指控李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许文标、赵志槟为福建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铝基座过程中,收受许、赵二人的回扣33. 5万元归个人所有。
同年7月12日,福清市公民法院以非国家事情职员受贿罪对李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李龙不服并上诉。
同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8年1月11日,福清市公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同年8月3日,福清法院裁定答应福清市公民审查院撤回对李龙的起诉。
福清市审查院撤诉后,于同年8月30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审查院不起诉情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举情由】

本案一审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二审中不改变口供的情形下,辩解人利用博识的辩解技巧,将用于证明有罪的证据转化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首先说服了法官,然后又说服了审查员,随后由审查员提出证据不敷的见地,发回重审,终极由公诉的审查机关撤回了起诉,案件终极结果为不起诉。
这一成果实为罕见,它首创了认罪认罚无罪案件之先河,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无罪案例。

案例十六 四川李小川诱骗案

【案例简介】

2006年8月,李小川因与罗某联合建房,向罗某出具了一张10.4万元的收条。
但罗某以为这张收条的日期、内容均不符合其哀求,于是李小川又在当天出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收条。
2007年3月,李、罗二人反目,已无互助意愿,但是他出具给罗某的收条却一贯没有收回。
一年后,罗某以李小川涉嫌诱骗罪为由向长宁县公安局报案。
2008年7月18日,长宁县公安局对李小川刑事拘留。
2009年8月17日,长宁县公民法院以诱骗罪判处李小川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2万元。
李小川不服并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12日,宜宾市中级公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3月22日,长宁县公民法院经重审,仍以诱骗罪判处李小川有期徒刑7年,并惩罚金2万元。
宣判后李小川不服并上诉,2010年宜宾市中级公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宜宾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布李小川无罪。

法院认定:第一,李小川收到罗建兵20.8万元地皮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因收条不能形成完全的、相互印证的已支付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应该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支持。
罗建兵在一审、再审中的陈述存在抵牾,缺少罗建兵经济能力、钱款来源、实际交付依据等其他证据佐证;第二,李小川具有与他人联建房屋的根本,主不雅观上无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故意。
罗建兵对付联建房屋是明知的,且积极参与,李小川对罗建兵没有虚构事实、遮盖原形,他们共同联建房屋的行为属民事行为,产生的争议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调度,且罗建兵曾提起民事诉讼并撤诉。
综上所述,李小川及其辩解人提出的关于李小川不构成诱骗罪,原审判决缺点的辩白及辩解见地成立。

【推举情由】

李小川诱骗案是一起范例的以权压法、构罪陷害的冤案,为其做无罪辩解并成功既是冤案平反的不易战果,又是彰显法律公道的一次伟大胜利。
本案不同于其他冤假错案,破题关键在于辩解人另辟路子的辩解思路:并非被动地环绕公诉方所指控的诱骗事实进行辩解,而是将案件定性为民事轇轕。
本案无罪辩解的成功履历,对付同类案件具有主要的辅导意义和示范代价。

案例十七 北京宫庭海条约诱骗案

【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宫庭海在北京市朝阳区以预备拍摄电视剧《追梦女孩》为由,以海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袁某签订了《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条约》。
2015年12月,他又以喷鼻香港演员李某已经赞许参加“做个百分之百的女人”的节目录制为由,以北京海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近乎百分百女人>电视真人秀节目补充协议》。
被害人袁某、张某、蓝色XX公司、杭州XX公司报案,称宫庭海骗取他们1040多万元。
2016年3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条约诱骗罪为由将宫庭海刑事拘留。
2017年4月24日,朝阳区公民审查院向朝阳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
法院通过四次开庭审理,2018年6月14日,朝阳区公民审查院哀求撤回起诉并被法院答应。
终极,朝阳区公民审查于同年7月5日对宫庭海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院不起诉情由: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敷,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举情由】

宫庭海终极能够无罪开释,是侦查机关和审查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过程中,严格区分经济轇轕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武断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轇轕的理念和精神的表示;同时辩解状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辩解履历,掩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柄,展现了一名精良状师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采。
该案是控辩审三方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掩护法律威信,掩护社会公正正义面前共同努力的典范。

案例十八 河南秦运换等四人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形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落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落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秦运换造孽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4月29日,秦运换因涉嫌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12月22日,卢氏县公民法院以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3000元。
2017年,秦运换委托状师代理申说。
2018年5月28日,卢氏县公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并于同年11月8日发布秦运换无罪。

法院认定: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个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造孽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缺点。

【推举情由】

我国虽然已于1980年加入包含蕙兰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但根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于1999年发布履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蕙兰并不在个中,因此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辩解人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坚持无罪辩解的态度,并匆匆使法院终极发布被告人秦运换等四人无罪,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详细贯彻。

案例十九 四川郑尚元诱骗案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24日,成都邑双流区公安局以郑尚元涉嫌骗取国家资金、构成条约诱骗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
2016年4月27日,双流区公民审查院认为郑尚元涉嫌诱骗罪,决定批准逮捕。
2016年6月23日,双流区公循分局以郑尚元触犯诱骗罪为由,向双流区公民审查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月5日,双流区公民审查院以郑尚元虚构事实、遮盖原形,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1417152.4元,数额特殊巨大,触犯《刑法》诱骗罪为由,向双流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日,双流区公民审查院以案件证据发生变革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双流区公民法院答应双流区公民审查院撤回起诉。

法院认定:2018年4月2日,成都邑双流区公民审查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邑双流区公民审查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情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答应成都邑双流区公民审查院撤回起诉。

【推举情由】

在政府修路征地的过程中,郑尚元因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又多次寻求进一步补偿,竟因此面临无辜的刑事追诉。
在辩解状师从实体、程序等多个方面的不懈辩解之下,本案终极以审查院撤回起诉而告终。
本案对付对付今后法律实务中精确认定索要拆迁赔偿的被告人的行为性子、公道审理民刑交叉类案件,具有主要的参考代价。

案例二十 湖北杨建伟、杨建平故意杀人案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28日,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二人在自家门前谈天时,杨建平摸了经由其身边的一条狼狗,与狗主人彭某发生争执,后彭某离开并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
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
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答理。
彭某接着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当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
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
彭某从熊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
熊某拳击,彭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连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
杨建平冲向彭某,朝其左胸刺一刀。
杨建平刺第二刀时,被彭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受伤逃离。
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边退边反击,杨建伟则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反击。
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
彭某于当日因被刺伤胸腹部造成胃分裂、肝分裂、血气胸,导致急性失落血性休克而去世亡。
杨建伟、黄某、熊某均受轻微伤。
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公民法院认定杨建伟、杨建均匀构成故意侵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
兄弟俩不服并上诉。
2017年6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发回重审。
2018年5月,武汉市武昌区公民法院再次认定杨建伟、杨建平构成故意侵害罪,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9年。
兄弟俩仍不服并上诉。
同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公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侵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法院认定:彭某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俩并不相识,突发口角,杨建伟所言“那你来打啊”不能认定系其与彭某相约打斗。
从主不雅观目的和客不雅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俩具有同谋侵害彭某的主不雅观故意。
从杨建伟、杨建平两人的行为分别剖析,第一,杨建伟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
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建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
彭某冲至杨建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刺其症结部位。
彭某症结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去世亡的紧张缘故原由。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侵害罪。
第二,彭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
这解释杨建平主不雅观上没有侵害彭某的故意。
彭某等4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并倒在地上,双方力量明显悬殊。
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推举情由】

本案是对他人利益正在遭受造孽严重侵害时“拔刀合作”的范例事例。
辩解状师从辩驳一审判决的缺点之处、对证据的质证、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对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呼吁等多个方面入手,终极争取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讯断结果。
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杨建平系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大众年夜众对公正正义的追求。

转自:律媒百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