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领域
案件一
关键词:特种作业职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4年6月18日,洛江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泉州市某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创造该单位员工林某某、胡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无法供应焊工的特种作业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件二
关键词:未能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2024年6月20日,洛江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福建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创造该单位存在未能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惩罚,对该单位管理职员谢某某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3000元(叁仟元)的行政惩罚。
案件三
关键词: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条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订本单位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024年6月20日,洛江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泉州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创造该单位存在1.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泉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条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未制订本单位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惩罚,对该单位紧张卖力人陈某某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3000元(叁仟元)的行政惩罚;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惩罚;以上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合并惩罚款公民币40000元整的行政惩罚,对该单位紧张卖力人陈某某作出给予惩罚款公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消防领域
案件一
关键词: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近日,洛江区消防接济大队消防监督职员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河市某超市进行监督检讨时,创造该超市共一层,紧张经营超市,面积约150平方米,超市内东北侧设置二张床铺(住2人),该超市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能哀求》XF703-2007第4.3条标准,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惩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市洛江区某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对该超市经营者黄某某惩罚款公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案件二
关键词: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近日,洛江区消防接济大队消防监督职员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某电动车店进行监督检讨时,创造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某电动车店共一层,紧张售卖,电动车,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某电动车店内设置阁楼,阁楼内设置2张床铺作为宿舍,经营场所未与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存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能哀求》XF703-2007第4.3条标准,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惩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某电动车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对该电动车店经营者惩罚款公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案件三
关键词: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能标准
近日,洛江区消防接济大队消防监督职员依法对福建省泉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讨时,创造该场所一层为生产铝合金门窗场所,设置了宿舍(设置1张床铺,住1人),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能哀求》XF703-2007第4.1条标准,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惩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附件003-1之规定,决定给予福建省泉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惩罚款公民币9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燃气领域
案件一
关键词:燃气供应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举动步伐定期进行安全检讨
近日,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司法职员在对马甲镇某餐饮店开展安全检讨过程中,创造该餐饮店存在燃气泄露报警器破坏、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等安全隐患。马甲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该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填写燃气安全公示牌检说情形,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举动步伐定期进行安全检讨,未督匆匆餐饮店对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随意马虎引发燃气安全事件,危及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惩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二十六项较轻档的规定,司法职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对该液化气供应站作出罚款公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下一步,洛江区各级各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司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戒备事情,切实保障公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洛江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