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2018年4月份到2019年3月11号期间在潍坊丽yang 制衣上班,法人代表李彩yun. 做职务文员。在此期间加班一贯没有支付给我加班费。2018年10月份到离职一贯让在车间事情。2019年1月份加班靠近30个小时,上班27.5天,不知道为何,比2018年12月份上班26天,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形下,还少发了100元。 2018年4月份到2019年2月18日,上班期间我都是住宿舍,溘然一天把宿舍用铝合金门窗玻璃间隔成两个空间,另一边让男生入住,晚上共用一个厕所,共用一个澡堂,而且没有采纳任何挡光防护等安全方法。因此从2019年2月18号开始,我就开始高下班开车回家,路上单程靠近一个小时,在2019年2月26日递交了辞职报告。 在2月26日与3月11日期间,我多次找到法人李彩yun 讯问我何时可以离职,事情已交卸完成,能不能可以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法人并未给我答复。 事情发生在3月11号这一天,潍坊丽yang 制衣有限公司的法人溘然哀求加班,我考虑回家个人安全由于,开车路途经过206国道与102省道,车流量特殊大,再加上晚上开车视线不好,就去跟法人协商,我这种情形不适宜晚上加班。中午我有提前半个小时上班,但是晚上不太适宜加班 。 对方法人李彩yun 女士不同意:并且奉告我:你若不加班,每天会扣100元,扣钱的缘故原由便是不加班。当时我有拿脱手机打算录音,对方瞥见我的动作,不仅对我恶言辱骂,并对我进行拳打脚踢,此韶光发生在2019年3月11日17点30分 在3月12日,上午9点旁边,我有找到法人代表李彩yun 女士,想办理一下关于我事情的问题,当时我进她办公室的时候,她有在正常办公,并且以很忙为由,没空处理我的事情,让我回家等着(在此期间,并没有见告我她身上有伤或者淤青)。 在8月2号我接到恒安派出所的关照,让我去做口供,说是李彩yun 女士在3月15日去潍坊阳光融和医院检讨身上有淤青,而在3月19日对方去坊子区公民医院住院,身上的淤青在1011公分,有肿胀征象。在6月27号做的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须要由我来卖力 以上是发生事情的经由,我想咨询一下大家,3月11号潍坊的温度是:2到15度。穿的衣服比较厚,她对我拳打脚踢,我都没受伤,我既没有打她,也没有碰他身体,过了四天之后,对方去医院检讨,涌现了淤青,过了9天,对方去另一家医院检讨,涌近况态符合轻微伤标准。叨教这种轻微伤与我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呢?为何必要我来卖力呢?并且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收到2月份3月份的人为,并且在那事情的一年内,没有收到任何的加班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