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空间啦!

小区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有,但每每存在个别业主不懂干系法律法规,擅自将公共空间占为己有,这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也违反了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共铝合金门_以案释法擅自装门占用公共空间啦 防火门

近日,闵行区吴泾镇综合行政司法队(吴泾城管中队)接到12345投诉,反响小区号楼有业主在自家门口一片公共区域安装了铝合金门,并在这部分空间内放置鞋柜等私人物品,将原来属于公用空间的部位占为己有,希望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老旧小区情形繁芜,接到投诉后,司法职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司法队员首先找到小区居委职员,理解该住户的基本情形,在居委事情职员的陪同下,司法队员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是位老人,法律意知趣对薄弱,对自己的私人物品看的特殊宝贵,认为加装一扇门,自己家也会更安全些。

鉴于当事人是老人,对干系法律法规不是特殊清晰,司法队员耐心疏导,给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的机会。
当事人起初不愿合营整改,司法队员耐心普法、奉告违法后果,不主动合营整改将面临的行政惩罚方法。
经由沟通,当事人意识到占用公用空间带来的危害,对法律有了敬畏之心,态度逐渐转变,表示将合营整改。
越日,司法队员来到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的铝合金门已经拆除,回归到原始样子容貌。

整改前

整改后

接下来的事情中,吴泾城管中队将充分发挥城管社区事情站(室)浸染,积极开展城管司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宣扬,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巡查的办法,防止占用公共区域 “回潮”征象的发生,努力优化小区公共环境,增强居民群众的得到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毁坏房屋外面,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破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举动步伐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擅自装门?占用公共空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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