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业主曾女士花费六万余元买个车位,收车位时即创造车位宽度不足,只因附近车位空置,在此后两年韶光曾女士未涌现停车难的问题,直至附近车位被售出,曾女士才以置业公司发卖的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为由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地下车位利用权转让条约》,哀求置业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违约金。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1日,业主曾女士与淮南某置业公司签订淮南某小区《地下车位利用权转让条约》,约定置业公司将小区地下车库的277号车位转让给曾女士利用,车位款63000元,同时约定若曾女士过时超过30日支付车位款,置业公司有权解除条约,曾女士向置业公司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曾女士于2018年3月16日向置业公司支付车位款,置业公司于2018年底将车位交付曾女士利用。
2021年11月19日,曾女士、置业公司和法院事情职员前往该小区地下车库对案涉277号车位进行丈量,该车位以靠墙一侧墙体凸出部位外缘起算横向间隔为240cm,以靠墙一侧墙体起算横向间隔为260cm。
审判:田家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利用权转让条约》合法有效。条约签订后,曾女士支付了转让款63000元,置业公司于2018年年底交付了车位。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2015年12月1日颁布履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100-2015),该规范4.1.5条规定,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m)横向微型车、小型车0.60。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间隔,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第4.3.4条规定,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打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同车道宽度应大于或即是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的规定,平行停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田家庵区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前往壹品山南地下车库对案涉277号车位进行丈量,该车位以靠墙一侧墙体凸出部位外缘起算横向间隔为240cm,以靠墙一侧墙体起算横向间隔为260c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虽系管理性规范,而非逼迫性法律法规,但该规范确定的车位尺寸系根据家庭一样平常小轿车大小实际得出的结论,车位尺寸小于该数据,一定导致车辆停放困难,曾女士购买的涉案车位与上述规范不符,且涉案车位与车库墙的间隔达不到出入标准,车辆停放后无法正常出入,曾女士的条约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条约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条约,即曾女士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另《条约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弗成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弗成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约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条约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该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行家使;过时弗成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条款虽是针对办理商品房买卖条约轇轕案件作出的规定,然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弗成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弗成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弗成使的,该权利消灭。详细到本案中,置业公司于2018年年底向曾女士交付车位,曾女士应该知道该解除事由,因曾女士未能在一年行家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故曾女士哀求解除条约并返还车位款及占用利息的诉讼要求,依法不予支持。
置业公司交付的车位因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造成该车位停车难度增大,构成违约,曾女士行使条约解除的权利虽然消灭,但不影响其向置业公司主见违约任务。《地下车位利用权转让条约》虽未约定置业公司交付的车位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违约条款,但条约约定“若曾女士过时超过30日支付车位款,置业公司有权解除条约,曾女士向置业公司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基于条约平等原则及老实信用原则,曾女士按约已付价款30%的标准向置业公司主见违约金18900元,予以支持。田家庵区法院据此讯断,置业公司支付曾女士违约金18900元,驳回曾女士其他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曾女士、置业公司均不服讯断,上诉至二审法院。日前,二审法院驳回曾女士、置业公司的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提示:曾女士购买的车位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哀求,导致曾女士不能正常利用购买的车位,根据法律规定,曾女士有权行使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弗成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弗成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弗成使的,该权利消灭。双方之间的条约约定了车位应该于2018年底交付,曾女士认可的车位交付韶光为2019年,交付车位后曾女士应该对车位能否正常利用进行查验,如果不能正常利用,其应该及时主见权利。但是其直到2021年才诉至法院哀求解除案涉车位的条约,已经超过一年的解除期限。法院驳回了曾女士解除条约、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要求,但依据公正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参照条约中对曾女士违约须要承担的违约任务的打算办法判令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任务。田家庵区法院提醒消费者,当权利受到侵害后,要及时维权并把稳网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