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海因其妻子与被害人姜某有不正当关系,故对姜某挟恨在心,多次到姜某居住的双滦区住宅楼处探求姜某,欲伺机对进行报复。
2020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于某海酒后见到姜某车辆停放在住宅楼下时,便产生杀去世姜某的想法,遂回到家中拿了一把折叠刀,然后返回到姜某住宅楼楼道内等待。
当于某海碰着下楼的被害人姜某后,便用折叠刀捅刺姜某左侧胸部,在姜某打劫折叠刀过程中,于某海用折叠刀又刺伤姜某头部、右膝。
后于某海被姜某与赶到现场的姜某的弟弟制服,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滦河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制服的于某海掌握。
经双滦法律医学鉴定中央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承德市双滦区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海以造孽剥夺他人道命为目的,持刀行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被告人于某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可以从轻惩罚。
被告人于某海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惩罚。
本案因婚外情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任务,被告人于某海支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丢失,被害人也表示对被告人予以包涵,可以酌情从轻惩罚。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讯断被告人于某海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双滦安装折叠门_因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河北承德一须眉持刀捅刺他人获刑五年半 实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