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间,苏某广、黄某花二人到农某清经营的装潢店定作大门、后门、铝合金窗、防盗网等。
农某清雇的工人于2014年4月8日上门安装好门窗等,经结算,苏某广、黄某花尚借门、窗款4217元,并写有借字为凭。
经农某清多次追讨后,苏某广、黄某花与2014年6月14日给付2000元,尚欠2217元拒不支付,为掩护自身权柄,农某清特向法院起诉。
法院终极讯断苏某广、黄某花向农某清支付价款2217元及违约金500元。
但苏某广、黄某花仍不履行,农某清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案件实行过程中,实行法官去到苏某广、黄某花家中,现场确认了定作的门、窗等均已安装并正常利用。
法官一壁努力做通苏某广、黄某花的思想事情,一壁查控两人名下财产状况。
在多次进行协商后,双方赞许签署和解协议,由苏某广、黄某花一次给付农某清1950元;农某清赞许并放弃792元。
至此,困扰了三人两年多的轇轕,终于得以圆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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