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高州市富特农化有限公司荷塘门市部发卖陵犯牌号专用权的复合肥料案

2022年4月24日下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到高州市荷塘圩陈某燕经营的高州市富特农化有限公司荷塘门市部进行现场检讨,创造现场内摆放有涉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复合肥料(以下简称:“阿康”牌复合肥料)正在发卖。
当事人无法供应上述“阿康”牌复合肥料的干系进货单据和合同等干系合法证明。
做生意标权利人委托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认定,该批复合肥料为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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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业务员以送货上门的办法,购进20包外包装标示的复合肥料进行发卖,进货价220元/包,发卖价240元/包。

当事人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案例2:倪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8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意·东城一品”培植项目内安装利用了涉嫌陵犯“KIN LONG”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五金配件。
2022年4月12日,茂南区局司法职员到“中意·东城一品”培植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明,该培植项目内安装利用了印有“KIN LONG”注册牌号的滑撑共2800条,倪某为该培植项目铝合金窗五金配件的分包方,上述滑撑是其购进并安装的。
经“KIN LONG”注册牌号专用权权利人鉴定,上述滑撑为陵犯“KIN LONG”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案例3:茂名大都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根据举线索,2022年5月18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对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圹桥村落委会上木井村落东边(原茂名市农垦四厂)1栋首层进行检讨,创造茂名大都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名称为“劳贴利® 黑豹 超强力瓷砖胶Ⅲ型大砖宝”的产品,但上述产品包装标识的厂名为“深圳市美居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泥围村落1190栋231号-1”,没有标示当事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4月份起在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的情形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上述瓷砖胶包装中突出利用了“黑豹”字样,与注册牌号“黑豹”核定利用做事属于同一种做事,且在笔墨构成、排列顺序完备相同,仅笔墨字体存在细微差别,易使干系"大众年夜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稠浊,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案例4:茂名市悦宝行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5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司法职员依法对茂名市悦宝行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创造当事人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擅自在其公司门头、店内海报中利用了“BMW\"大众牌号,且其经营的汽车配件涉嫌陵犯宝马股份公司的注册牌号专用权。

经查,从2019年底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BMW”及图案牌号权人授权容许的情形下,擅自在其公司门头、店内海报中突出利用了“BMW”及图案牌号;从2021年4月份开始,当事人从上门兜售的推销职员处购进陵犯宝马股份公司注册牌号“BMW”及图案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发卖给到该公司维修汽车的客户利用。

当事人在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容许的情形下,擅自在其公司门头、店内海报中突出利用“BMW”及图案牌号标识,与注册牌号“BMW”及图案核定利用做事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做事,随意马虎导致消费者产生稠浊,构成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其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其行为构成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案例5:信宜市百和食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牌号伪装注册牌号利用案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信宜市百和食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完成的“南粤花”牌号宣扬为已经注册并利用,涉嫌假冒“南粤花”注册牌号。
2022年4月11日,司法职员对位于信宜市塘面长山头村落罗勇屋首层确当事人住所履行现场检讨,在包装间创造有未张贴标签的花生油,在仓库创造有“南粤花®”标签。
按标签指引,司法职员同时对当事人的发卖部信宜市懿兆贸易商行进行检讨,现场摆放有四种规格的花生油,花生油的瓶身张贴有标示“南粤花®”的标签,标签内容显示如下:产品名称:压榨花生油;产品标准代号:GB/T1534;食品生产容许证编号:SC10244098301744;南粤花® ;生产商:信宜市百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信宜市银湖东路金璟花园后街;发卖部地址:信宜市新堤路141号(即第六小学对面);净含量、发卖价、数量依次分别为1000g售价33元共14瓶、1.8L售价53元共12瓶、2.8L售价85元共15瓶、5L售价152元共7瓶。
当事人现场未能供应“南粤花®”《牌号注册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注册“南粤鼎尚”和“南粤花”牌号发卖花生油,已取得“南粤鼎尚”《牌号注册证》,但“南粤花”牌号申请被驳回。
从2022年1月26日开始,当事人发卖“南粤花”花生油,并在“南粤花”标注注册标记。
当事人发卖台账没有标明“南粤花”或“南粤鼎尚”花生油,查明发卖“南粤花®”花生油1000g规格的14瓶,售价33元/瓶;1.8L规格的12瓶,售价53元/瓶;2.8L规格的15瓶,售价85元/瓶;5L规格的7瓶,售价152元/瓶,货值金额合计343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牌号伪装注册牌号利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利用标注注册标记的“南粤花”牌号,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案例6:化州市宇宸酒业商行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案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司法职员对化州市宇宸酒业商行现场核查。
2021年9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茅台”及图案牌号权人授权容许的情形下,擅自在其店门口上方广告招牌利用了“茅台”及图案牌号。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含有“茅台”笔墨及图案的广告牌对其店铺及其经营的茅台酒进行宣扬及经营,个中“茅台”笔墨与投诉人注册牌号“茅台”(第284519号)被核准的做事第33类中“酒”的种别相同;图案与投诉人注册牌号“茅台”(第284519号)被核准的做事第35类中“货色展出;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的种别相同,因此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随意马虎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店铺及经营活动与投诉人的干系注册牌号及做事存在关联,随意马虎造成稠浊,侵害了投诉人注册牌号专用权。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所指的环境,构成了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惩罚。

案例7:茂名市电白区华图购书中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容许,购进并发卖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2022年5月24日,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四小区(综合市场第一层 )茂名市电白区华图购书中央进行检讨,检讨创造该购书中央货架上摆有“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冰墩墩匙扣”“冬奥会吉祥物手办”在发卖。

经查,冰墩墩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10年;第A000020号。
当事人发卖的上述商品属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容许,购进并发卖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案例8:电白区玮达电子厂生产、经营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4日,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丹步桥头村落25组8号的茂名市电白区讳达电子厂进行司法检讨,在现场创造设置有点焊机4台、激光机1台、边机1台、吹塑机1台等电子产品加工设备,标称品牌为“ HUAWEI ”、“NOKIA”、“PREMIO”、“SAMSUNG”、“Hisense”、“m obi cel”、“ite1”等品牌手机电池成品、无标签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半成品一批,有6名工人正在进行手机电池加工作业。
当事人无法供应上述品牌手机电池的注册牌号持有人的授权利用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在其登记经营地址开展手机电池加工活动,并由经营者的妻子谢某某卖力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期间,经营者经朋友先容认识互助伙伴“黄小姐”,并在双方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未查验委托人干系注册牌号授权利用证明文件的情形下,自2020年5月开始,由“黄小姐”供应电芯、线路板和标签等紧张配件,委托当事人代为加工多个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手机电池产品,每只电池的代加工费0.4元至0.5元不等。
由于当事人不能供应生产记录和供货、收入情形,同时谢绝供应“黄小姐”联系办法,当事人整体生产、经营产品数量、业务收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机电池利用了经注册专用的牌号品牌,但未能供应得到合法利用授权的证明手续;其用于生产加工手机电池的关键配件质量未明;生产出的手机电池未经考验投放市场,构成了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履行韶光较长,被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涉及的产品品牌多、数量大,同时当事人谢绝如实供应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形,行为性子较为恶劣,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