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廖建军曾被认定为一起纵火案凶犯,被羁押827天后,2016年宁乡县(2017年撤县建市为宁乡市)法院重审认为案件证据不敷、事实不清,廖建军获判无罪。之后得到27万余元国家赔偿,个中除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万余元外,还有一笔3.5万余元的精神危害抚慰金。
“不能接管,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精神丢失,三万多不能填补。”廖建军见告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2018年6月宁乡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廖建军向长沙中院提起复议,被驳回。2019年3月,他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说,终于在4月中旬收到了湖南高院寄送的立卷复查关照书。
湖南高院受理廖建军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说
曾做三次有罪供述,庭审时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失火事件发生在2014年4月23日凌晨。
根据原一审判决,当日凌晨3点旁边,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集镇青上路173号“快意旅店”着火,旅店中的空调、铝合金玻璃门、卷闸门等财物被烧坏,停放在旅店门前的一辆轿车也被烧坏,造成的丢失共计3.3万余元。旅店老板娘陈某莲被烧成轻微伤。
经宁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剖析,动怒部位位于“快意旅店”大门口,是一起投放了汽油、柴油参与燃烧的纵火失火现场。
案发后,陈某莲称,此前廖建军和自己女儿严某谈恋爱,她不同意双方交往,两家曾发生过争吵及冲突,廖建军扬言症结陈某莲家。由此,廖建军作为重大嫌疑人进入警方视线。
民警赶至宁乡流沙河镇廖建军家时,创造廖建军手上仍有遗留有汽油味,停放在其家的摩托车发动机留有余热。案发越日即4月24日,廖建军被刑事拘留。
原一审判决显示,在侦查阶段,廖建军做了三次有罪供述,并在庭审中翻供。
廖建军的供述显示,他与严某认识并恋爱,因严某母亲反对,决定报复。案发当日凌晨2点多,他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达快意旅社,点燃淋了汽油的绳子,之后回到家里。
庭审中,廖建军翻供,称案发当晚他根本没有去过案创造场,在派出所接管扣问时也没有承认纵火,但侦查机关一贯没有将该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廖建军还称,2014年4月23日晚6、7点钟旁边,在宁乡县公安局司法办案区域接管扣问时,曾遭受公安职员刑讯逼供,申请法庭打消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
对此,宁乡县法院关照侦查职员出庭,并当庭全程播放审讯录像,认为扣问过程完全,审讯韶光和办法合法,认定三次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
终极,法院认定廖建军具有作案动机,且动怒缘故原由及起火点位置等证据能与廖建军履行纵火犯罪的细节供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条。
2015年9月30日,廖建军一审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陈玉莲等人财产丢失费等2万余元。
除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重审改判无罪
原一审判决后,廖建军不服,手写上诉状提交长沙市中级公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长沙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敷,事实不清,发回宁乡县法院重审。
宁乡法院重审认为,检方供应的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也与案件的关联度不高、或缺少证明力,“除了廖建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在行了纵火行为”。
法院认为,该案物证未随案移送,廖建军家中搜出的作案物品等是否有汽油身分,检方干系证据未表示;廖建军身上搜出的打火机是否为作案工具,无其他证据印证。
此外,法院认为廖建军做出的三次有罪供述存疑。廖建军曾供述称,他摆放汽油瓶的位置紧靠卷闸门,与宁乡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失火缘故原由存在差异;现场没有找到汽油瓶燃烧残留物,廖建军供述用汽油燃烧,但鉴定助燃身分为汽油和柴油,二者不吻合。
重审判决书显示,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出廖建军便是真正罪犯的唯一结论,“公民法院应该恪守证据裁判规则,秉承‘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
2016年7月27日,宁乡法院重审改判廖建军无罪。越日,廖建军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宁乡县审查院随后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廖建军的行为构成纵火罪。
2018年4月2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只有廖建军的供述直接证明实在行了纵火行为,但供述的内容缺少其他证据的有力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坚持无罪讯断。
不服3.5万余元精神危害抚慰金,湖南高院立卷复查
得到无罪后,廖建军向宁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廖建军称,其被关押827天,要求赔偿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2017年度国家职工日均匀人为284.74元×827天),另索赔精神危害抚慰金1000万元。并表示,在被羁押期间,侦查职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使他的左拇指留下了两道伤疤,并且失落去了部分伸展功能。除此之外,他的奶奶、父亲在他羁押期间相继离世;其母为其申说,曾经营的豆腐渣店也因此停业。无罪至今,他以打爆米花为生,每月收入两千元旁边,“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丢失,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2018年6月25日,宁乡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廖建军被刑事拘留至被取保候审,共被限定人身自由两年多,给其造成了精神危害且后果较严重,酌情赔偿精神危害抚慰金35322元,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479.98元,共计27万余元。
廖建军无法接管3.5万余元精神危害赔偿,向长沙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2018年12月18日,长沙中院坚持了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长沙中院认为,对付精神危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由公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详细情形予以酌定。综合考虑廖建军的精神危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详细情形、罪名、刑罚轻重、纠错环节等,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2019年3月,廖建军就两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说。廖建军称,两级法院所做的精神危害抚慰金数额偏低,不能填补错案对其事情、生活、家庭及名誉造成的丢失。
4月中旬,廖建军收到了湖南省高院寄送的立卷复查关照书。关照书显示,经审查,廖建军的申说符合立卷复查条件,湖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卷审查。